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委托代理人單既才,黑龍江寶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學田鎮(zhèn)。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韓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單既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韓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被告韓某某在原告張某某處借款10,000.00元,約定月利率1.5分,還款時間為2014年6月15日,姜鳳秋為中間人。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韓某某償還了1年利息,借款本金及2014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未給付。
本院認為:被告韓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據(jù),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應按約定償還借款,逾期不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原告按借據(jù)約定請求被告按照月利率1.5分給付利息的主張,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限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韓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韓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0元,公告費560.00元,由被告韓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向東 代理審判員 許冬梅 人民陪審員 仲偉莉
書記員: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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