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月
張海賓(河北揚清律師事務所)
馬某某
么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
陳永強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
李國豐(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
原告徐某月,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海賓,河北揚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馬某某,農民。
被告(追加)么某某,城市居民。
被告(追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
負責人張靜,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永強。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追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
負責人董懷瑞,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國豐,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徐某月與被告馬某某、么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新華道服務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豐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杜福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月的委托代理人張海賓、被告么某某、被告人保財險新華道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陳永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保財險豐南支公司負責人董懷瑞、被告馬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馬某某駕駛的冀B×××××/冀B×××××掛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原告徐某月駕駛的冀B×××××牌號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有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足以證實,應予確認。被告馬某某所駕駛的駕駛的冀B×××××/冀B×××××掛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其冀B×××××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新華道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冀B×××××掛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豐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時均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人保財險新華道服務部和被告人保財險豐南支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徐某月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徐某月超出交強險的損失,被告人保財險新華道服務部和被告人保財險豐南支公司應按保險限額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馬某某所駕駛的駕駛的冀B×××××/冀B×××××掛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事故發(fā)生時存在超載現象,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免賠10%。對此免賠部分應由作為車主的被告么某某承擔。原告徐某月要求被告方賠償醫(yī)療費用損失,因其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是急診票據,且發(fā)生急診費用的時間在交通事故發(fā)生一周后,又無門診病歷相佐證,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徐某月要求被告方賠償其價格鑒證費,因其所提交的票據并非證實票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月財產類損失2000元以及死亡傷殘類損失4877.54元的50%,計4438.77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月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財產類損失21598.77元[(91995元-4000)×30%×90%×(50萬÷55萬)],以上合計26037.5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月財產類損失2000元以及死亡傷殘類損失4877.54元的50%,計4438.77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月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財產類損失2159.85元[(91995元-4000)×30%×90%×(5萬÷55萬)],以上合計6598.6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三、被告么某某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免賠的范圍內賠償原告徐某月2639.85元[(91995元-4000)×30%×10%](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320元,被告么某某負擔25元,被告人保財險新華道服務部負擔268元,被告人保財險豐南支公司負擔27元。此款已由原告徐某月預交,在執(zhí)行中由被告么某某、人保財險新華道服務部、人保財險豐南支公司一并給付原告徐某月。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馬某某駕駛的冀B×××××/冀B×××××掛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原告徐某月駕駛的冀B×××××牌號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有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足以證實,應予確認。被告馬某某所駕駛的駕駛的冀B×××××/冀B×××××掛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其冀B×××××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新華道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冀B×××××掛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豐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時均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人保財險新華道服務部和被告人保財險豐南支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徐某月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徐某月超出交強險的損失,被告人保財險新華道服務部和被告人保財險豐南支公司應按保險限額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馬某某所駕駛的駕駛的冀B×××××/冀B×××××掛牌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事故發(fā)生時存在超載現象,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免賠10%。對此免賠部分應由作為車主的被告么某某承擔。原告徐某月要求被告方賠償醫(yī)療費用損失,因其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是急診票據,且發(fā)生急診費用的時間在交通事故發(fā)生一周后,又無門診病歷相佐證,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徐某月要求被告方賠償其價格鑒證費,因其所提交的票據并非證實票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月財產類損失2000元以及死亡傷殘類損失4877.54元的50%,計4438.77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月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財產類損失21598.77元[(91995元-4000)×30%×90%×(50萬÷55萬)],以上合計26037.5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月財產類損失2000元以及死亡傷殘類損失4877.54元的50%,計4438.77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月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財產類損失2159.85元[(91995元-4000)×30%×90%×(5萬÷55萬)],以上合計6598.6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三、被告么某某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免賠的范圍內賠償原告徐某月2639.85元[(91995元-4000)×30%×10%](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320元,被告么某某負擔25元,被告人保財險新華道服務部負擔268元,被告人保財險豐南支公司負擔27元。此款已由原告徐某月預交,在執(zhí)行中由被告么某某、人保財險新華道服務部、人保財險豐南支公司一并給付原告徐某月。
審判長:杜福林
書記員: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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