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某
田園(黑龍江天擴律師事務所)
于婷婷
于度華
付強
彭廣彬(黑龍江天輔律師事務所)
原告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豫贏經(jīng)貿有限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田園,黑龍江天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于度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被告付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哈爾濱鐵路局哈爾濱機務段職工。
委托代理人彭廣彬,黑龍江天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戚某某與被告于婷婷、付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訴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園、被告于婷婷及委托代理人于度華、被告付強及委托代理人彭廣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于婷婷對被告付強提供的證據(jù)均無異議。于婷婷認為,付強提供的證據(jù)證明了其調轉工作的事實。同時付強從三間房車站調入哈爾濱機務段,其難度是不可能通過正常的工作調轉所能達到的。
本院認為:原告戚某某與被告于婷婷的民間借貸已實際履行,應認定合法有效。該借款發(fā)生在于婷婷與被告付強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二被告拒絕償還欠款屬違約行為,應負違約責任。付強提出對該借款并不知情,不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因其沒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于婷婷、付強償還借款40,000.00元請求合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婷婷、付強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戚某某借款4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00.00元由被告于婷婷、付強負擔(已由原告墊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戚某某與被告于婷婷的民間借貸已實際履行,應認定合法有效。該借款發(fā)生在于婷婷與被告付強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二被告拒絕償還欠款屬違約行為,應負違約責任。付強提出對該借款并不知情,不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因其沒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于婷婷、付強償還借款40,000.00元請求合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婷婷、付強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戚某某借款4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00.00元由被告于婷婷、付強負擔(已由原告墊付)。
審判長:劉宏偉
審判員:鄧文恒
審判員:崔滌非
書記員: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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