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翠某
閆金振(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
高云海
安行宇
原告戚翠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閆金振,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云海,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師事務所。
原告戚翠某訴被告高云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16.8萬元,有親筆書寫借條為證,借款屬實,原、被告之間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被告應依法履行償還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所述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云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借款16.8萬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6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16.8萬元,有親筆書寫借條為證,借款屬實,原、被告之間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被告應依法履行償還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所述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云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借款16.8萬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6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彭松青
審判員:趙賽
審判員:劉翠翠
書記員:康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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