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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房晶、楊某某與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房晶
閆爽梅(黑龍江公意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武興娟
婁洋
婁某
郭某某

原告房晶,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代理人閆爽梅,黑龍江公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被告武興娟,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告婁洋,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小學生,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法定代理人武興娟,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告婁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住所地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被告郭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住所地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原告房晶、楊某某與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房晶及其委托代理人閆爽梅,原告楊某某,被告武興娟,被告婁洋的法定代理人武興娟,被告婁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房晶訴稱,2013年8月11日,受害人房剛乘坐婁亞峰駕駛的車牌號為黑LU4262號馬自達小型轎車在松北區(qū)松浦大道,與王曉亮駕駛車牌號為黑M5055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婁亞峰當場死亡,房剛經(jīng)搶救無效于8月12日死亡。
2013年8月27日,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松北大隊作出哈公交(松)認字(2013)第201X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婁亞峰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曉亮負事故次要責任,郭殿明、崔倫、房剛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之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被告應賠償原告房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并要求所有賠償款都給付原告房晶。
理由如下:一、房剛的喪葬費、醫(yī)藥費、交通費、尸檢費、護理費均由原告房晶墊付;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是因受害人死亡,導致其近親屬所遭受的未來可得到受害人財產收入減少而獲得的補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26號復函的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因此死亡賠償金不能平均分配;三、既然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20年收入減少的一種補償,由此可推定死亡賠償金是未來20年死者應給其家庭帶來的收入,故在分配該賠償金時應考慮家庭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狀況,考慮到受害人生前與生父楊某某的關系,楊某某不應得到補償,因為房剛在出生幾天時楊某某就涉嫌強奸被捕,這充分說明其楊某某并沒有初為人父的喜悅,也沒有產生當父親的責任,更沒有履行做父親的義務。
楊某某出來后夫妻分居,楊某某也從未照顧過房剛,沒給過撫養(yǎng)費,而且也未參加房剛葬禮。
可見房剛與楊某某只有血緣關系,并沒有家庭生活上的關聯(lián)性;四、原告房晶目前沒有工作,而且還要照顧癱瘓的父親,生活拮據(jù);五、楊某某曾給原告房晶書寫過不要賠償?shù)淖謼l,該字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楊某某不應得到死亡賠償金的補償。
故原告房晶訴至法院,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房晶死亡賠償金503940元、喪葬費19083.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醫(yī)療費21807.68元、交通費300元、尸檢費3000元、護理費270元,扣減王曉亮賠償?shù)?6660元,還應當賠償461746.18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楊某某訴稱,原告房晶所述房剛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屬實。
貨車司機王曉亮賠償?shù)牟糠謼钅衬惩夥艞墸舛冀o原告房晶。
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同原告房晶,要求與原告房晶平分。
關于原告房晶主張“楊某某不應當?shù)玫劫r償,并出具聲明”,該聲明是在交警隊時楊某某表示放棄向王曉亮主張賠償,并沒有放棄向婁亞峰一方主張賠償。
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以及交警隊的責任認定無異議。
同意按法律規(guī)定,用婁亞峰名下的存款進行賠償,婁亞峰除80萬元存款外沒有其他財產。
被告郭某某未答辯。
原告房晶為證明其主張,提供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松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2013年8月11日,婁亞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房剛無責任,王曉亮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楊某某,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的質證意見是:無異議。
證據(jù)二、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
證明原告房晶支付了房剛的尸體解剖檢驗費3000元。
原告楊某某,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的質證意見是:無異議。
證據(jù)三、黑龍江省醫(yī)療住院費票據(jù)5張(復印件)。
證明原告房晶支付了房剛的醫(yī)療費21807.68元。
原告楊某某的質證意見是:無異議。
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的質證意見是:對真實性無異議,該費用保險公司已經(jīng)賠付完了。
原告房晶的辯解意見是:醫(yī)療費票據(jù)原件在王曉亮的車輛投保交強險的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該公司已經(jīng)賠償給房晶1萬元醫(yī)療費。
證據(jù)四、和解協(xié)議書。
證明王曉亮賠償原告房晶86660元,其中包括1萬元的醫(yī)療費。
原告楊某某,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的質證意見是:無異議。
證據(jù)五、聲明。
證明房剛父親原告楊某某聲明放棄賠償。
原告楊某某的質證意見是:對真實性無異議,該聲明指的是放棄王曉亮賠償?shù)牟糠郑话瑠鋪喎逡环劫r償?shù)牟糠帧?br/>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的質證意見是:無異議。
證據(jù)六、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費用結算清單。
證明房剛在哈醫(yī)大一院住院一天。
原告楊某某,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的質證意見是:無異議。
證據(jù)七、哈爾濱市檔案館館藏婚姻檔案證明。
證明婁亞峰與被告武興娟是夫妻。
原告楊某某,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的質證意見是:無異議。
原告楊某某為證明其主張,提供如下證據(jù):
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法院(1994年)外民初字第24號民事判決書。
證明房剛是原告楊某某之子。
原告房晶,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的質證意見是:無異議。
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未舉證。
通過對上述證據(jù)的質證與分析,合議庭認證如下:
原告房晶提供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證據(jù)四、證據(jù)六、證據(jù)七,原告楊某某提供的證據(jù),到庭的當事人無異議,上述證據(jù)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故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原告房晶提供的證據(jù)三,到庭的當事人對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jù)能證明原告房晶為房剛治療支出的醫(yī)療費用,該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故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原告房晶提供的證據(jù)五,原告楊某某對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房晶證明的內容有異議,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無異議,該證據(jù)能證明原告楊某某在交警隊處理該交通事故時,出具書面聲明表示放棄對房剛的一切經(jīng)濟賠償,該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故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通過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及對舉示證據(jù)的分析認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房晶與楊某某原系夫妻,二人于1994年4月25日經(jīng)本院(1994年)外民初字第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離婚,婚生子楊剛(后更名為房剛)由房晶自行撫養(yǎng)。
武興娟與婁亞峰系夫妻,婚生一女婁洋。
婁某系婁亞峰的父親,郭某某系婁亞峰的母親。
2013年8月11日23時55分許,婁亞峰醉酒后駕駛
黑LU4262號馬自達牌小型轎車以104公里/小時的車速,沿哈爾濱市松北區(qū)松浦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9053157燈桿以北33米處時,遇案外人王曉亮駕駛黑M5055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黑M5376掛號金馬牌重型普通半掛車以29.02公里/小時的車速,在婁亞峰所駕車輛前方同車道內由南向北行駛,婁亞峰所駕車輛追尾王曉亮所駕車輛,致婁亞峰及其所駕車內乘車人郭殿明當場死亡,崔倫、房剛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發(fā)生特大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次日,房剛被送至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搶救,經(jīng)搶救無效當天死亡。
房晶為房剛支出醫(yī)療費21805.02元,此外房晶還支付了房剛的尸檢費3000元。
2013年8月27日,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松北大隊作出哈公交(松)認字(2013)第201X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婁亞峰負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曉亮負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郭殿明、崔倫、房剛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在松北交警大隊處理該案件過程中,楊某某作出《聲明》,載明:“我叫楊某某,是房剛的親生父親,我本人不參與房剛的事故處理,放棄一切對房剛的經(jīng)濟賠償”。
2013年12月22日,甲方婁亞峰(武興娟代理)、乙方王曉亮(郝斌代理)、丙方(趙美英代理)、丁方(姜玲代理)、卯方(房晶代理)簽訂《和解協(xié)議書》,內容為:1、乙方賠償甲方、丙方、丁方、卯方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共計人民幣貳拾叁萬元。
甲方放棄此賠償款并賠付給丙方、丁方、卯方。
甲方賠償款不足部分,丙方、丁方、卯方有權繼續(xù)追償。
2、乙方賠償丙方、卯方搶救醫(yī)療費人民幣貳萬元。
3、乙方賠償甲方車損人民幣肆仟元。
《和解協(xié)議書》簽訂后,王曉亮支付給房晶賠償款86660元。
本院認為,婁亞峰醉酒后駕駛車輛與王曉亮駕駛的車輛追尾,致房剛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松北大隊哈公交(松)認字(2013)第201X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婁亞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曉亮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郭殿明、崔倫、房剛無事故責任。
房剛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已支付房剛醫(yī)療費、喪葬費的原告房晶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上述費用。
因婁亞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作為婁亞峰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婁亞峰遺產的范圍內對原告房晶予以賠償。
原告楊某某作為房剛的父親,已經(jīng)在交警隊處理該交通事故時作出書面《聲明》,承諾放棄對房剛的一切經(jīng)濟賠償,《聲明》中“放棄對房剛的一切經(jīng)濟賠償”,從文意上看是放棄對所有賠償義務人的賠償主張,《聲明》作出時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聲明》是楊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楊某某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聲明》作出后對楊某某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故楊某某沒有權利再向賠償義務人主張賠償。
因婁亞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應當在繼承婁亞峰遺產的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醫(yī)療費、尸檢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之和的70%。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情節(jié),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為5萬元。
交通費按黑龍江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確定的交通費3元/天標準計算,房剛住院1天,為3元。
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例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經(jīng)核算為21805.02元。
尸檢費按發(fā)票記載金額確定為3000元。
護理費按黑龍江省2013年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9320元/年計算1天,經(jīng)核算為135.12元(49320元/年÷365天×1天)。
死亡賠償金按照黑龍江省2013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19597元/年,計算20年,為391940元。
喪葬費按照黑龍江省2013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40794元/年,計算6個月,為20397元。
原告房晶要求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賠償項目中,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尸檢費3000元、喪葬費19083.50元(低于20397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房晶要求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賠償項目中,死亡賠償金503940元過高,本院支持391940元;醫(yī)療費21807.68元計算錯誤,本院支持21805.02元;交通費300元證據(jù)不足,本院支持3元;護理費270元證據(jù)不足,本院支持135.12元。
原告楊某某主張其書寫的《聲明》中“放棄一切對房剛的經(jīng)濟賠償”指的是放棄王曉亮賠償?shù)牟糠郑话瑠鋪喎逡环劫r償?shù)牟糠?,系對《聲明》的擴大解釋,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和第三款、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立即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醫(yī)療費21805.02元的70%,計15263.51元;
二、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立即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護理費135.12元的70%,計94.58元;
三、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立即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交通費3元的70%,計2.10元;
四、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立即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喪葬費19083.50元的70%,計13358.45元;
五、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立即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死亡賠償金391940元的70%,計274358元;
六、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立即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的70%,計35000元;
七、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立即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尸檢費3000元的70%,計2100元;
八、駁回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26元(原告房晶已預交9192元,按原告房晶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收取,應當退還原告房晶966元),由原告房晶負擔1823元,由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負擔6403元。
保全費2020元(原告房晶已預交),由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婁亞峰醉酒后駕駛車輛與王曉亮駕駛的車輛追尾,致房剛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松北大隊哈公交(松)認字(2013)第201X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婁亞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曉亮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郭殿明、崔倫、房剛無事故責任。
房剛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已支付房剛醫(yī)療費、喪葬費的原告房晶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上述費用。
因婁亞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作為婁亞峰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婁亞峰遺產的范圍內對原告房晶予以賠償。
原告楊某某作為房剛的父親,已經(jīng)在交警隊處理該交通事故時作出書面《聲明》,承諾放棄對房剛的一切經(jīng)濟賠償,《聲明》中“放棄對房剛的一切經(jīng)濟賠償”,從文意上看是放棄對所有賠償義務人的賠償主張,《聲明》作出時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聲明》是楊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楊某某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聲明》作出后對楊某某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故楊某某沒有權利再向賠償義務人主張賠償。
因婁亞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應當在繼承婁亞峰遺產的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醫(yī)療費、尸檢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之和的70%。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情節(jié),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為5萬元。
交通費按黑龍江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確定的交通費3元/天標準計算,房剛住院1天,為3元。
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例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經(jīng)核算為21805.02元。
尸檢費按發(fā)票記載金額確定為3000元。
護理費按黑龍江省2013年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9320元/年計算1天,經(jīng)核算為135.12元(49320元/年÷365天×1天)。
死亡賠償金按照黑龍江省2013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19597元/年,計算20年,為391940元。
喪葬費按照黑龍江省2013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40794元/年,計算6個月,為20397元。
原告房晶要求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賠償項目中,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尸檢費3000元、喪葬費19083.50元(低于20397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房晶要求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賠償項目中,死亡賠償金503940元過高,本院支持391940元;醫(yī)療費21807.68元計算錯誤,本院支持21805.02元;交通費300元證據(jù)不足,本院支持3元;護理費270元證據(jù)不足,本院支持135.12元。
原告楊某某主張其書寫的《聲明》中“放棄一切對房剛的經(jīng)濟賠償”指的是放棄王曉亮賠償?shù)牟糠郑话瑠鋪喎逡环劫r償?shù)牟糠?,系對《聲明》的擴大解釋,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和第三款、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立即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醫(yī)療費21805.02元的70%,計15263.51元;
二、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立即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護理費135.12元的70%,計94.58元;
三、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立即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交通費3元的70%,計2.10元;
四、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立即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喪葬費19083.50元的70%,計13358.45元;
五、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立即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死亡賠償金391940元的70%,計274358元;
六、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立即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的70%,計35000元;
七、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立即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房晶尸檢費3000元的70%,計2100元;
八、駁回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26元(原告房晶已預交9192元,按原告房晶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收取,應當退還原告房晶966元),由原告房晶負擔1823元,由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負擔6403元。
保全費2020元(原告房晶已預交),由被告武興娟、婁洋、婁某、郭某某在繼承婁亞峰遺產范圍內負擔。

審判長:董益峰
審判員:高廣琨
審判員:康軼喬

書記員: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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