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雙橋農房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張曉波(河北紫胤律師事務所)
白云杰
廊坊興達新型保溫塑料有限公司
劉衛(wèi)民
原告承某雙橋農房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雙橋區(qū)頭牌樓142號。
組織機構代碼74845228-5。
法定代表人計翠平,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曉波,河北紫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白云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現(xiàn)住承某市雙橋區(qū)火神廟路12號樓3單元206號。
被告廊坊興達新型保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縣小廣安。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白占山,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衛(wèi)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廊坊市大城縣平舒鎮(zhèn)新華西街西門里5排3號。
原告承某雙橋農房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廊坊興達新型保溫塑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仕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曉波、白云杰,被告委托代理人劉衛(wèi)民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8月28日,原、被告簽訂“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原告的承某市雙興家園經濟選用房項目外墻保溫工程并于次年5月完工。
外墻保溫工程進行消防安全驗收,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被告應履行提供外墻保溫材料樣品、送交質監(jiān)部門檢測的義務;消防驗收是整體式程驗收的首要標準。
但原告于2016年3月起每次以電話、信函、短信等方式通知被告至今,被告拒不提供樣品,致使消防工程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驗收,所繳納的消防設施檢測及費用過三個月既無效,必須復驗。
因被告拒絕按期提供送檢樣品,被消防檢測部門不予退還費用。
原告承受經濟損失,延誤整體驗收帶來的各方面損失更大。
被告違反雙方簽訂的“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條約定及《建筑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拒不提供樣品已構成違約,應承擔履行合同義務、賠償原告損失的法律責任。
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限期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外墻保溫材料消防送檢樣品,配合原告完成外墻保溫工程驗收;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716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以下證據(jù):1、外墻保溫施工合同,證明雙方的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合同第6條被告應該承擔保證責任質量標準,包括消防等質量檢測以保證質量合格的義務。
2、2016年5月27日發(fā)出的關于敦請貴公司提交送請樣品函,證明原告發(fā)函催促被告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已經盡到告知義務。
3、說明及發(fā)票,證明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拒絕提供送檢樣品給原告造成了損失57160.00元。
被告辯稱,工程三次質檢費用由被告方出的,消防送檢不是被告的義務,是原告方自己的過錯。
被告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材料檢測報告。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無異議,但認為消防質量檢測是施工期間隨時抽取檢測,被告沒有義務后期提供檢測樣品。
對證據(jù)2不認可,被告未收到該函。
對證據(jù)3認為該費用與被告沒有關系。
經庭審確認,原告提交的1、3號證據(jù)及被告提交材料檢測報告真實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可以做為證據(jù)使用。
原告提交的2號證據(jù)因缺乏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
通過上述證據(jù),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3年8月28日,原、被告簽訂《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某雙橋農房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將雙興家園外墻保溫工程包給廊坊興達新型保溫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包工包料,施工工期30天。
六“乙方(被告廊坊興達新型保溫塑料有限公司)義務:乙方必須有嚴格的安全生產措施和工程質量保證體系,要以設計做法為依據(jù),嚴格按照施工方案操作,達到質量驗收標準。
并負責進場材料的檢測及費用,合格報告提供給總包單位。
如發(fā)生安全和質量事故及驗收不達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引發(fā)的一切相應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合同簽訂后被告完成了雙興家園外墻保溫工程,但在施工過程中,原被告及施工監(jiān)理方均未對外墻保溫材料消防檢測見證取樣。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河北省公安消防總隊建筑材料見證取樣的相關規(guī)定,建設工程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工程技術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
施工過程中應在監(jiān)理或建設單位監(jiān)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在現(xiàn)場對工程中涉及的防火材料進行取樣,送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見證取樣結束后,建設或監(jiān)理單位應及時將抽取的樣品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委托檢驗,并確保樣品的運輸安全和包裝的完整性。
建設、監(jiān)理單位對樣品的代表性和實際現(xiàn)場使用的一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原被告及監(jiān)理單位均未對外墻保溫材料現(xiàn)場見證取樣,未取樣的主要責任應由原告承擔。
由于原、被告訴爭的工程已完工,為保證工程通過正常驗收,被告應配合原告對完成的外墻保溫工程現(xiàn)場取樣,并提供檢測所需的相關資料。
在沒有見證取樣情況下,原告申請檢測所造成的檢測費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廊坊興達新型保溫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原告承某雙橋農房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提取外墻保溫材料消防送檢樣品,提供檢測所需的相關資料;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28.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外墻保溫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河北省公安消防總隊建筑材料見證取樣的相關規(guī)定,建設工程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工程技術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
施工過程中應在監(jiān)理或建設單位監(jiān)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在現(xiàn)場對工程中涉及的防火材料進行取樣,送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見證取樣檢驗。
見證取樣結束后,建設或監(jiān)理單位應及時將抽取的樣品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委托檢驗,并確保樣品的運輸安全和包裝的完整性。
建設、監(jiān)理單位對樣品的代表性和實際現(xiàn)場使用的一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原被告及監(jiān)理單位均未對外墻保溫材料現(xiàn)場見證取樣,未取樣的主要責任應由原告承擔。
由于原、被告訴爭的工程已完工,為保證工程通過正常驗收,被告應配合原告對完成的外墻保溫工程現(xiàn)場取樣,并提供檢測所需的相關資料。
在沒有見證取樣情況下,原告申請檢測所造成的檢測費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廊坊興達新型保溫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原告承某雙橋農房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提取外墻保溫材料消防送檢樣品,提供檢測所需的相關資料;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28.0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李仕軍
書記員:左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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