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雙某某聚盈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李凱(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
朱某
原告承德市雙某某聚盈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寧,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凱,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承德市雙某某聚盈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告朱某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承德市雙某某聚盈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對被告朱某價值人民幣95000元的財產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承德市雙某某聚盈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朱某銀行存款人民幣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物。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原告承德市雙某某聚盈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朱某銀行存款人民幣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物。
審判長:王炳生
書記員: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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