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俊胤,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豐碩,寬城滿族自治縣智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連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憲利,河北紀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連生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俊胤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豐碩、被告李連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憲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是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被告李連生于2010年3月開始到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從事鑿巖工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為計件工資。2015年1月16日,被告李連生經(jīng)承某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矽肺貳期。2015年11月4日,被告李連生所患職業(yè)病經(jīng)承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6年7月6日,被告李連生經(jīng)承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四級傷殘。被告李連生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600.00元。
2017年2月27日,被告李連生以本案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寬城滿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解除與被申請人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要求被申請人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4500.00元(21個月×4500.00元/月)、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235818.00元(54個月×4367.00元/月)、診斷費及勞動能力鑒定費2000.00元、患職業(yè)病期間的最低工資保障30000.00元。寬城滿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寬勞人裁字[2017]第11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7年2月22日解除;2、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0913.00元(21個月×3853.00元/月);3、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235818.00元(54個月×4367.00元/月);4、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勞動能力鑒定費600.00元;5、申請人其他請求事項不予支持。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未依法為被告李連生繳納工傷保險。
2014年、2015年河北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分別為3853.00元、4367.00元。
上述事實,被告李連生的當庭陳述及其出示的承某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市疾控職診字第2015-007號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承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冀傷險認決字[2015]0827907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承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2016年08270201號初次鑒定結論書復印件證實了被告李連生在原告處工作情況及診斷為矽肺貳期、所患職業(yè)病認定為工傷、鑒定為四級傷殘情況;被告李連生出示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結論送達回證復印件證實承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向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送達了2016年08270201號初次鑒定結論書;被告李連生出示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票據(jù)證實被告李連生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600.00元;被告李連生出示的寬城滿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寬勞人裁字[2017]第114號仲裁裁決書證實了被告李連生申請仲裁情況及裁決結果;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證實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未依法為被告李連生繳納工傷保險。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當庭質證和本院審核,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李連生經(jīng)承某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矽肺貳期,所患職業(yè)病經(jīng)承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jīng)承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四級傷殘,承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冀傷險認決字[2015]0827907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用人單位及事故地點均為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并載明寬城滿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經(jīng)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寬勞人裁字[2014]第162號),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出示的李井虎用炸藥統(tǒng)計表、寬城滿族自治縣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工傷保險信息系統(tǒng)單位繳費信息表不能證實其關于與被告李連生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故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應依法支付被告李連生工傷保險待遇,本院對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提出的不承擔被告李連生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不予支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應支付被告李連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原、被告雙方均未提供被告李連生月工資標準的證據(jù),本院參照被告李連生被診斷為職業(yè)病時工傷保險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853.00元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1個月的工資(即:21個月×3853.00元/月)。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未依法為被告李連生繳納工傷保險,被告李連生自愿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符合河北省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nóng)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冀勞社[2004]95號)、河北省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農(nóng)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7]59號)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2月27日,被告李連生向寬城滿族自治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解除與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要求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本院確認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連生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7年2月22日解除。按照河北省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nóng)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冀勞社[2004]95號)第四條,河北省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農(nóng)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7]59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條規(guī)定,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應支付被告李連生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標準為54個月的勞動關系解除時工傷保險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即:54個月×4367.00元/月)。按照《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應支付被告李連生勞動能力鑒定費6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河北省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nóng)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冀勞社[2004]95號)第四條,河北省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農(nóng)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7]59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連生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7年2月22日解除;
二、由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連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0913.00元(21個月×3853.00元/月);
三、由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連生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235818.00元(54個月×4367.00元/月);
四、由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連生勞動能力鑒定費600.00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某鐵某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先權
書記員:王宇 附頁 一、(2017)冀0827民初1598號民事判決書所適用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退休; 患病、負傷; 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yè)??; 失業(yè); 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3、《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費用,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既未繳納工傷保險費又不支付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費,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河北省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nóng)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冀勞社[2004]95號) 第四條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戶籍農(nóng)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本人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根據(jù)工傷發(fā)生之日或者職業(yè)病診斷之日的年齡以及傷殘等級,按以下辦法計算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舊傷復發(fā)醫(yī)療費在內的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一)滿16周歲不滿3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5萬元,二級為13萬元,三級為11萬元,四級為9萬元; (二)滿30周歲不滿5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0萬元,二級為9萬元,三級為8萬元,四級為7萬元; (三)滿5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的為8萬元,二級為7萬元,三級為6萬元,四級為5萬元。 5、河北省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農(nóng)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7]59號) 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調整后的計算辦法: ……。 (三)滿5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的為8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級為7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級為65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四級為54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第三條新標準的實施范圍和時間 2008年1月1日以后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被認定為工傷的農(nóng)民工及其符合享受撫恤金條件的供養(yǎng)親屬,本人自愿選擇一次性享受長期待遇的,適用本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二、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與一審案件受理費相同數(shù)額的上訴費,上訴于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果在法定上訴期內不交上訴狀及上訴費,則視為未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判決生效后,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執(zhí)行的,則視為放棄申請執(zhí)行權,本院不再給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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