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鴻泰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李兆榮(河北陳華律師事務所)
李某
崔建輝(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隆化分所)
原告承某鴻泰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縣隆化鎮(zhèn)龍驤花園1幢。
法定代表人史俊峰,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兆榮,河北陳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住隆化縣。
委托代理人崔建輝,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隆化分所律師。
原告承某鴻泰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泰公司)與被告李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兆榮,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建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系原告單位員工,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經(jīng)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骨科八級,依法應享受工傷待遇,其標準按河北省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295.17元支付,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6000元(6000元/月×11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48000元(6000元/月×8個月);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5903.4元(3295.17元/月×2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6361.36元(3295.17元/月×8個月);護理費14000元(70天×200元/天);伙食補助費1400元(70天×20元/天)。
被告受原告雇傭,未滿一個月即發(fā)生工傷,雙方未簽訂有起止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應屬以完成一定工程量為時間段的勞動關(guān)系,在工程完工后勞動關(guān)系即行解除。因發(fā)生工傷,被告停工留薪期滿后未回原告單位處工作,雙方的勞動關(guān)系被告已于2013年6月25日起主動解除,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guān)系經(jīng)濟補償金、停工留薪期8個月后的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承某鴻泰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解除勞動關(guān)系。
二、原告承某鴻泰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某工傷待遇,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480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5903.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6361.36元;護理費14000元;伙食補助費1400元。合計221664.76元。此款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
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系原告單位員工,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經(jīng)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骨科八級,依法應享受工傷待遇,其標準按河北省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295.17元支付,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6000元(6000元/月×11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48000元(6000元/月×8個月);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5903.4元(3295.17元/月×2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6361.36元(3295.17元/月×8個月);護理費14000元(70天×200元/天);伙食補助費1400元(70天×20元/天)。
被告受原告雇傭,未滿一個月即發(fā)生工傷,雙方未簽訂有起止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應屬以完成一定工程量為時間段的勞動關(guān)系,在工程完工后勞動關(guān)系即行解除。因發(fā)生工傷,被告停工留薪期滿后未回原告單位處工作,雙方的勞動關(guān)系被告已于2013年6月25日起主動解除,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guān)系經(jīng)濟補償金、停工留薪期8個月后的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承某鴻泰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解除勞動關(guān)系。
二、原告承某鴻泰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某工傷待遇,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480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5903.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6361.36元;護理費14000元;伙食補助費1400元。合計221664.76元。此款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
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審判長:段云龍
書記員:孫明蕾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