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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永福與被告五大連池市文化廣電體育局、被告黑龍江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五大連池市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施永福
高學銀(黑龍江五大連池鎮(zhèn)法律服務所)
五大連池市文化廣電體育局
張之敏(黑龍江青山律師事務所)
黑龍江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五大連池分公司
楊明明(黑龍江龍信達律師事務所)
徐偉超(黑龍江龍信達律師事務所)

原告施永福,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高學銀,系五大連池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五大連池市文化廣電體育局,地址五大連池市一道街。
法定代表人張穎,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之敏,系黑龍江青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五大連池分公司,地址五大連池市一道街。
法定代表人馬云武,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明明,系黑龍江龍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偉超,系黑龍江龍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施永福與被告五大連池市文化廣電體育局(以下簡稱廣電局)、被告黑龍江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五大連池市分公司(以下簡稱網絡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3日、2015年5月18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原告施永福及委托代理人高學銀、被告廣電局委托代理人張之敏、被告網絡公司委托代理人楊明明、徐偉超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原告施永福及委托代理人高學銀、被告廣電局委托代理人張之敏、被告網絡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偉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庭審中,原告施永福委托代理人要求訴訟請求第一、二、三項,網絡公司成立之前由廣電局承擔,網絡公司成立后由網絡公司承擔。訴訟請求第四項只要求網絡公司承擔。另要求網絡公司支付從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停工期間生活費每月900.00元,共計32400.00元。
被告廣電局辯稱,一、施永福不是廣電局或者網絡公司職工,與廣電局簽訂《農村有線電視維護管理、收費承包合同》為一年一簽的承包合同,承包款以小工票形式結算,并不是原告方所謂工資。二、原告提出原廣電局承諾給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是按社會保險有關規(guī)定辦理,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不具備辦理社會保險條件。三、原廣電局為施永福發(fā)放的統(tǒng)一工作服,勞動工具及《有線電視檢查證》是為了方便承包方維護管理、收費工作。四、施永福提出預留款項,不能作為辦理社保資金使用,也不能發(fā)放給施永福,這樣是違法違規(guī)的。綜上,施永福不是原廣電局職工,承包期內不構成勞動關系,施永福的請求都是無理要求,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駁回。原告提起訴訟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十五日期限,原告在起訴狀中說明在2015年1月12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收到原告訴狀日期都是1月28日,1月29日,應以收到訴狀時間為準明顯超過十五日起訴期限,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該駁回。
被告網絡公司辯稱,同意廣電局針對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的答辯意見,網絡公司與廣電局關于編外人員和在編人員有接收函。原告不在網絡公司人員接收安置協(xié)議中,所以原告并不能成為網絡公司單位員工,與網絡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原告提供的工作證、照片、榮譽證書、及農村有線電視管理收費承包合同等證據,均與網絡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也無法證明與網絡公司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包括承包關系。在2011年整合以后,原告也未為網絡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務,進行收費以及維護業(yè)務,都與廣播電視安裝隊進行正常的勞務結算,人工結算,與網絡公司未發(fā)生經濟關系。原告收的費用未納入網絡公司財務管理,綜上,原告與網絡公司沒有事實勞動關系,也沒有承包合同關系。所有請求屬于無理請求,請法院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施永福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
1、五大連池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的《不予受理通知書》,證明原告依法履行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廣電局及網絡公司委托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
2、五大連池市廣播電視事業(yè)局為施永福等人頒發(fā)的榮譽證書、檢查證,證明施永福是該單位的職工。廣電局委托代理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制作頒發(fā)上述證據的時間,正是有線電視收費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該證據是為了更好的履行該合同,與雙方是否為勞動關系沒有關聯性。網絡公司代理人稱該證據是2011年以前頒發(fā)的,與該公司無關。
3、2013年11月24日施永福與五大連池市廣播電視局簽訂的《有線電視維護站長責任狀》復印件,證明施永福在該局工作期間,也是按照被告要求與其簽訂一樣的目標責任狀進行工作,在雙方之間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廣電局委托代理人稱此證據為復印件,沒有提供復印件的來源,對該證據真實性不認可。網絡公司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不認可,是2011年前的,與該公司無關。
4、史慶與五大連池市廣播電視事業(yè)局簽訂的《農村有線電視維護、管理、收費承包合同》復印件,證明施永福也是分年度與廣電局簽訂一樣的《農村有線電視維護、管理、收費承包合同》的方式,在廣電局的管理下完成工作。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特征。廣電局委托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合同一年一簽,延續(xù)到2010年。從形式上看是承包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從條款內容看,體現的也是雙方平等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第4條第2項,第5條等都能證明原告收入不是工資,而是投資經營。其是平等主體的承包合同,不是勞動合同。網絡公司代理人稱與該公司無關,不予質證。
5、廣電局公布的《農網有線電視技術考核成績單》復印件,證明被告不但采用目標管理方式,還不定期對原告進行專業(yè)知識考核方式進行管理。廣電局委托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不認可,沒有時間地點、公章。網絡公司代理人稱對該證據真實性有異議,與該公司無關。
6、五大連池市廣播電視事業(yè)局(2004)35號文件、(2004)39號文件、(2005)26號文件復印件、(2008)3號文件復印件、(2009)2號文件復印件,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廣電局委托代理人稱復印件真實性不認可,原件真實性認可。說明被告為了督促雙方合同的更好履行,采取的合同管理方式。網絡公司代理人稱與其公司無關,不予質證。
7、2007年10月7日,五大連池市廣播電視局《關于調整農網收入分配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復印件,證明被告是按照原告所在站的電視收視費的40%標準領取月工資。廣電局委托代理人稱真實性不認可,內容恰恰證明原、被告間不是勞動關系,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原告收費40%屬于原告,財務規(guī)范管理交了60%,那40%做成工資表,原告雇傭的人員每月不超過1600.00元。該工資表不是真實發(fā)給原告的工資,只是為了規(guī)避坐收坐支的規(guī)定。網絡公司代理人稱與其公司無關,不予質證。
8、2007年農網有線電視目標管理檢查總得分統(tǒng)計表,證明被告每年度根據原告簽訂的《有線電視維護站長責任狀》完成情況對原告進行考核評比,實施管理。雙方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特征。廣電局委托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不認可。網絡公司代理人稱與該公司無關,不予質證。
9、空白《農村有線電視維護、管理、收費承包合同》復印件,證明原告在網絡公司的管理下完成工作,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特征。廣電局委托代理人稱該書證是復印件,而且沒有雙方簽字,不能起到合同作用。如果原告認可受合同約束,合同第5條第3項,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其是帶有經營性質的承包合同。網絡公司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有異議,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公章,該空白合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10、史慶與黑龍江省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五大連池分公司簽訂的《農村地面數字電視整轉目標責任狀》復印件,證明原告在被告黑龍江省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五大連池分公司工作期間,也是按照被告要求的目標責任進行工作,在雙方之間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廣電局委托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原告方辯解不符合情理,發(fā)到手里肯定是原件。從簽發(fā)主體看與網絡公司無關。網絡公司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不是原件是復印件,所蓋公章不清晰,看不出來是哪個公司蓋的。原告以史慶一份證據說原告的法律事實,以點概面,不予認可。
11、2011年11月28日黑龍江省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五大連池分公司黑廣網五字(2011)57號《關于取消農村各站收取2012年及以后模擬收視費權利的通知》,證明自2011年11月28日,被告黑龍江省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五大連池分公司通知原告取消農村各站模擬收視費。但是,并沒有正式通知解除勞動關系,原告依然堅守崗位到2012年春節(jié)后。廣電局委托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不認可,網絡公司下發(fā)的文件,與該局無關。網絡公司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該證據并沒有說和施永福的關系。也沒有提及施永福名字。所以施永福所說本公司沒有解除與其勞動關系,從該證據看不出來。從該證據可以看出其公司從2011年11月28日就取消了農網收費,改為網點收費。
12、2011年12月29日五大連池市廣播電視局給五大連池市信訪辦的《關于原農村有線電視維護人員養(yǎng)老保險問題的答復》復印件,證明在施永福等人到五大連池市信訪辦上訪后,原五大連池市廣播電視局給信訪辦的回復當中明確承諾,2010年5月30日前施永福等人的養(yǎng)老保險費用已經預留,但上收到省網絡公司,待省網絡公司辦理完相關手續(xù)返還后及時辦理參保手續(xù)。廣電局委托代理人稱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觀點,原告是否符合納入社會養(yǎng)老范圍,從雙方關系認識來說,廣電局當時認識不正確,通過社保咨詢,認為當時答復是錯誤的,雙方究竟是什么關系,不以一方認識為準,這份答復當時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做法是錯誤的。網絡公司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實問題有異議,該證據只是針對2011年以前的養(yǎng)老保險問題進行的上訪,可以看出施永福等人已經知悉關于網絡公司成立以后與之不會形成任何的勞動關系,才會有該次的上訪行為。如果原告認為與其公司可能簽訂勞動合同,就不會存在本次上訪的行為。這個答復不是其公司作出的,廣電局答復是按照有關要求辦理,不符合要求也不能辦理。
13、施永福提交的《求決書》,證明在廣電局遲遲不予給原告辦理參保手續(xù)后,2012年5月9日,施永福等19名有線電視維護人員聯名到五大連池市人民政府找領導反映,要求予以解決。一直在主張權利。具備訴訟時效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律特征。廣電局委托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無原告簽名,也不能證實該證據送達相關部門,起不到時效中斷的作用。網絡公司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如果是給五大連池市領導的,那么如果想證實該證據的時間和真實性應當有相關市領導收到的回復,沒有回復無法證實該證據形成的時間以及是否向市領導進行了交付。正常的維護其權益的手段以及訴訟時效中斷的有效行為,向市領導反應問題并不能作為法定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理由。
14、五大連池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給五大連池市文廣體育局下達的《不受理通知書》復印件,證明仲裁委以案件內容已超過仲裁時效和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為由下達《不受理通知書》,原被告發(fā)生勞動爭議,至今不超過1年。廣電局委托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問題有異議,勞動爭議發(fā)生時間為勞動者知道自己受到侵害之日起,這只是申請仲裁時間,不是雙方認為自己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間。網絡公司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關于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起算時間是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到侵害時起,根據原告之前的證據,證明原告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時間是2011年。所以按照現有證據證實原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15、黑河市人民政府下達的《信訪復核事項不予受理決定書》原件,證明原告對五大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佐建國等17名同志信訪事項的復查意見書》(五信復查字(2014)6號)不服,依法向黑河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最終下達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施永福等人一直在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廣電局委托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問題有異議,原告與被告解除原承包合同關系的時間是2011年,如果原告認為自己的勞動權利被侵害,仲裁時效起點是2011年,按照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規(guī)定,申請時效是1年,法律規(guī)定其有中斷制度,包括向有關部門主張,從施永福提交證據看,2012年有主張,2014年上訪,2012-2014年之間沒有證據證實中斷時效。網絡公司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關于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起算時間是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到侵害時起,根據原告之前的證據,證明原告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時間是2011年。信訪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所以按照現有證據證實原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16、網絡公司關于授予2010年度先進站先進個人的決定,證明原告給網絡公司工作過。證明其2011年改制后還在為其工作服務,與被告網絡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是網絡公司的職工。廣電局委托代理人稱與該公司無關,不予質證。網絡公司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有異議,因為表彰的是2010年度工作的總結,2010年該公司還沒有正式接收。
17、10張有線電視收費發(fā)票原件,都是2011年1月之后的,有網絡公司的財務公章。各站站長在收收視費之后交到網絡公司,并且公司收到之后給開了票據,證實網絡公司成立后施永福一直在進行收費,一直與被告網絡公司保持事實勞動關系。廣電局委托代理人稱與該局無關,不予質證。網絡公司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該份證據不能證實該公司與施永福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僅有兩張寫的是人名,其他都寫的站名,如果是其公司員工,就不存在給付員工維護費的問題。
18、2007年1月份工資明細表,制表人是廣電局技術股長裴德龍,證明原告在工作期間以承包合同進行管理,但是每月均有此類工資表。廣電局委托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有異議,明細表不能在個人手里,應當收在財務憑證里。無證據佐證。網絡公司委托代理人對該證據不予質證。
19、有線電視收費票據5張,收費時間是2010年至2011年12月23日,該證據證明原告一直為網絡公司收費并且工作。網絡公司代理人對該證據異議稱發(fā)票的名字有杜鵬,只是被收費人的名稱。該票據并不都是分公司的,有兩張是黑龍江廣播電視網絡有限公司五大連池分公司,公章是不是公司的章不能確定。還有五大連池市廣播電視事業(yè)局有限電視臺的章。廣電局委托代理人對真實性無異議,但稱該證據只能證明施永福從事與廣電公司相關的活動,不能證明其與廣電公司有勞動合同。
20、機頂盒審批單5份。是四平站和朝陽站的。證明施永福一直在為網絡公司工作。雙方之間存在這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動關系。網絡公司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有異議,王海濤未出庭作證,所謂的親筆簽字沒法核實。慕洪亮的簽字網絡公司認可,是慕洪亮本人簽的。當時這個單子看不出是合同關系和買賣關系。廣電局委托代理人稱認同網絡公司意見,認為缺乏關聯性,施永福只是從事與廣電公司相關的活動不能確定活動性質。
21、錄音及根據錄音整理文字資料(佐建國與原網絡公司副總王海濤的通話錄音),證實施永福與公司有合同關系。另證明公司存有這份證據拒不交出。廣電局委托代理人及網絡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對該證據異議稱沒法確定是王海濤本人。
廣電局為支持自己的答辯理由提交了以下證據:
1、2010年《農村有線電視維護管理收費承包合同》1份,證明施永福與原五大連池市廣播電視事業(yè)局是承包關系。合同規(guī)定乙方負責維護的一切費用由自己承擔,證明其是承包關系。施永福委托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否定不了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網絡公司未發(fā)表質證意見。
2、五大連池市政府下發(fā)的文件1份,政府經過咨詢,證實原告與公司簽訂的合同是承包合同。施永福委托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稱該文件不具備證據效力,政府無權確認合同的效力。網絡公司未發(fā)表質證意見。
網絡公司為支持自己的答辯理由提交了以下證據:
1、2010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廣播電視網絡整合工作領導小組發(fā)給五大連池市廣播電視事業(yè)局的關于省廣電網絡公司五大連池分公司人員接收意見函復印件,以及2011年簽訂的由黑龍江廣播電視網絡與五大連池廣播事業(yè)局簽訂的人員接收安置協(xié)議書復印件,證實施永福并不在網絡公司此次人員接收范圍內。施永福委托代理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異議稱,文件中提到網絡承包人員沒正式接收,但是施永福一直給網絡公司工作持續(xù)到2012年2月份,認為勞動關系一直存在。
2、工資表1份,證明網絡公司接收的只有工資表上人員,沒有施永福。施永福委托代理人認為與本案無關,不質證。廣電局委托代理人稱與其無關,不發(fā)表質證意見,
經本院庭審質證認為,施永福提供的1、2、4、11、12、14、15、17、19、20及6號證據中原件部分,廣電局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其提交的其他證據因系復印件,廣電局及網絡公司不認可,且無其他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第21號證據,無證據證實系王海濤本人錄音,本院不予采信。廣電局提交的證據原告施永福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網絡公司提交的證據,具有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施永福與原五大連池市廣播電視事業(yè)局簽訂有《農村有線電視維護、管理、收費承包合同》,在該合同施行過程中,雖該局為施永福配發(fā)了工作服、《有線電視檢查證》、年度先進個人榮譽證書,但施永福在履行該合同過程中,無固定工作地點,無固定工作時間,且無固定工資收入,施永福以其收取的收視費分成作為其收入來源,與廣電局系承包關系,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網絡公司雖否認與施永福簽訂了《農村有線電視維護、管理、收費承包合同》,但(2012)年五刑初字第56號案件已經查實,與施永福相同身份人員王忠生與該公司已簽訂《農村有線電視維護、管理、收費承包合同》,該合同與2011年11月28日網絡公司下發(fā)《關于取消農村各站收取2012年及以后模擬收視費權利的通知》及施永福提交的收費票據共同佐證,可以認定施永福與分立后的網絡公司延續(xù)了與原五大連池市廣播電視事業(yè)局的承包合同,施永福與網絡公司同樣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對施永福主張與廣電局及網絡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施永福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施永福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施永福與原五大連池市廣播電視事業(yè)局簽訂有《農村有線電視維護、管理、收費承包合同》,在該合同施行過程中,雖該局為施永福配發(fā)了工作服、《有線電視檢查證》、年度先進個人榮譽證書,但施永福在履行該合同過程中,無固定工作地點,無固定工作時間,且無固定工資收入,施永福以其收取的收視費分成作為其收入來源,與廣電局系承包關系,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網絡公司雖否認與施永福簽訂了《農村有線電視維護、管理、收費承包合同》,但(2012)年五刑初字第56號案件已經查實,與施永福相同身份人員王忠生與該公司已簽訂《農村有線電視維護、管理、收費承包合同》,該合同與2011年11月28日網絡公司下發(fā)《關于取消農村各站收取2012年及以后模擬收視費權利的通知》及施永福提交的收費票據共同佐證,可以認定施永福與分立后的網絡公司延續(xù)了與原五大連池市廣播電視事業(yè)局的承包合同,施永福與網絡公司同樣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對施永福主張與廣電局及網絡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施永福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施永福負擔。

審判長:韓艷紅
審判員:陳真義
審判員:張巍

書記員:包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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