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盛華,黑龍江玉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啟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杜蒙縣江。
原告李某與被告李啟航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未到庭,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盛華及被告李啟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本金5800.00元,并自2008年1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欠款還清時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8年1月6日,被告李啟航向原告借款5800.00元,約定利息為月利率2.5%。后被告一直未償還該欠款。故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李啟航向原告李某借款并出具欠據(jù),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guān)系,被告應在原告要求其還款時積極履行還款義務。被告提出該筆欠款是史某某向原告所借,但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且其對欠款事實予以認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啟航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800.00元,并自2008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欠款履行完畢時止。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被告李啟航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高 虹 審判員 王立軍 審判員 宋維剛
書記員:李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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