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云
朱瑞華(湖北武漢蔡甸區(qū)城關法律服務所)
高某
高軍
高某某
李某
武漢昱力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顧曉軍(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
劉凡塵(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
彭娟(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彩云。
原告高某。
原告高軍。
原告高某某。
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瑞華,武漢市蔡甸區(qū)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被告武漢昱力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漢市蔡甸區(qū)張灣街白湖工業(yè)園7號。
法定代表人易福來,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顧曉軍,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沿江一號購物中心A區(qū)寫字樓三樓。
負責人張中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凡塵、彭娟,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彩云、高某、高軍、高某某與被告李某、武漢昱力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因案件事實較復雜、當事人爭議較大,本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十一項 ?、第一百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十一項 ?、第一百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長:韓丹
審判員:吳克勝
審判員:梁劍鋒
書記員:丁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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