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
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
周永生
李建振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紅嘴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支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梨樹支公司
原告李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大同縣。
委托代理人張振剛,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永生,男,滿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紅嘴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紅嘴開發(fā)區(qū)紅嘴路19號
負責人:郭春生職務: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梨樹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樹縣梨樹鎮(zhèn)
負責人:云連財職務:經理
上述二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振,保定市新市區(qū)建設南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永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紅嘴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支公司(以下簡稱紅嘴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梨樹支公司(以下簡稱梨樹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振剛,被告周永生,被告紅嘴支公司、梨樹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振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的雇員李巖與被告周永生的雇員趙書亮駕車發(fā)生追尾,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高速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趙書亮和李巖負該事故同等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50%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事故車輛在被告梨樹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被告紅嘴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責任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先由被告梨樹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由紅嘴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承擔賠償責任,仍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永生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損失的確定,二保險公司對公估數額有異議,雖在庭審時提出申請重新公估,但并未按法庭要求遞交申請書,本院視為放棄,故對晉B79585車輛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損失315508.04元,晉BK825掛車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損失為9615元,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另因此事故支出公估費20000元及路產賠償3000元和施救費23000元,被告提出異議,因公估費是間接損失,依保險合同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故對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予以采信。路產損失是事故實際造成的直接損失,施救費是為防止損失擴大的必要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按比例賠償。以上原告損失共計371123.04元,被告應按50%責任比例予以賠償。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梨樹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紅嘴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73561.5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被告周永生支付原告李志經濟損失(公估費20000元的50%)1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11元,減半收取2006元,由原告李志負擔1003元,被告周永生負擔10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的雇員李巖與被告周永生的雇員趙書亮駕車發(fā)生追尾,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高速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趙書亮和李巖負該事故同等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50%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事故車輛在被告梨樹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被告紅嘴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責任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先由被告梨樹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由紅嘴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承擔賠償責任,仍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永生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損失的確定,二保險公司對公估數額有異議,雖在庭審時提出申請重新公估,但并未按法庭要求遞交申請書,本院視為放棄,故對晉B79585車輛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損失315508.04元,晉BK825掛車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損失為9615元,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另因此事故支出公估費20000元及路產賠償3000元和施救費23000元,被告提出異議,因公估費是間接損失,依保險合同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故對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予以采信。路產損失是事故實際造成的直接損失,施救費是為防止損失擴大的必要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按比例賠償。以上原告損失共計371123.04元,被告應按50%責任比例予以賠償。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梨樹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紅嘴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73561.5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被告周永生支付原告李志經濟損失(公估費20000元的50%)1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11元,減半收取2006元,由原告李志負擔1003元,被告周永生負擔1003元。
審判長:邵曉彥
書記員: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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