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自由職業(yè)者。
委托代理人姚雷,河北朗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殿慶,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華,河北世紀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姚雷與被告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2014年12月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22920元。原告稱該借款合同系雙方續(xù)簽,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2月15日簽訂第一份《借款合同》,原告實際出借金額為300000元,被告于2016年2月4日償還借款本金3229元。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22920元及利息。
本院認為,民間借貸合同系實踐性合同,應以交付出借款項為生效要件,原、被告約定借款金額為322920元,但實際出借金額為300000元,故本案借款本金應以實際出借金額為準。被告償還本金3229元,仍欠本金296771元。原、被告就本案借款簽訂書面協(xié)議,被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蓋章,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合同約定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期間利息41979元,違約金為日萬分之三,上述約定超出法律規(guī)定,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故原告主張的利息,應按年利率24%計算。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96771元及利息(以3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以296771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6年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88元,由被告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xxxx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高紅梅 人民陪審員 崔文麗 人民陪審員 賈淑軍
書記員:劉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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