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現(xiàn)住齊齊哈爾鐵鋒。
被告林某某,男,1980年8月29日,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嫩江縣。
委托代理人吳琳琳,黑龍江鴻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林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琳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告林某某從原告李某某處購買海鮮,雙方當事人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林某某有支付海鮮款的義務。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林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李某某海鮮款9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187元,由原告林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賈智剛 審 判 員 劉 艷 人民陪審員 蓋 文
書記員: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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