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天津市。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天津市。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天津市。
原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天津市。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曉禹,天津金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組織機構代碼:80522696-3
負責人李鵬,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穎文,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組織機構代碼:78258641-2。
負責人甘仲華,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越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某某、王某、王某、孫某某與被告侯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支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孟寅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王某、王某及其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曉禹、被告侯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穎文,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越南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四原告訴稱,原告李某某與王永發(fā)系夫妻關系,原告王某、王某系王永發(fā)的女兒。原告孫某某系王永發(fā)的母親。2012年12月5日21時許,被告侯某某雇傭的司機侯健輝駕駛冀BN3080/冀BVR2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唐曹高速曹妃甸方向第三條行車道行駛至8公里+352米處時,與王永發(fā)駕駛的在應急車道停車的津A88678/津AG41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側(cè)面相刮,并與正在開門準備上車的王永發(fā)相刮,后向右與高速護欄相刮,側(cè)翻至護欄外,造成王永發(fā)死亡,兩車受損,高速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于2012年12月28日下達公交認字(2012)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候健輝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永發(fā)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無事故責任。候健輝不服此事故認定提出了復議,但交警部門經(jīng)復核維持了事故認定書。
經(jīng)查,肇事車輛冀BN3080/冀BVR22掛車輛車主是第一被告侯某某。肇事司機候健輝系侯某某雇傭的司機。該車輛在第二、第三被告處投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四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傷害,故起訴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侯某某賠償原告方因王永發(fā)交通事故死亡所產(chǎn)生的死亡賠償金592520元、喪葬費32700元、撫養(yǎng)費62575元(王某50060元孫某某12515元)、交通住宿費10000元、停尸等費用18000元、拖車、拆解評估費9500元、存車費1200元、尸檢、酒檢1440元、搶救費218元,共計728153元;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侯某某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0元;三、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侯某某賠償車輛損失22115元;四、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唐某支公司及被告天安保險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以上三項訴訟請求的賠償責任;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
被告侯某某辯稱,關于原告的損失應由二被告保險公司承擔,我本人不承擔;我的主車在人保投有50萬不計免賠和交強險;掛車在天安保險投有5萬不計免賠。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支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冀BN3080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及50萬三者責任險,待核該車輛行駛證年檢有效,侯建輝駕駛證合法有效且與準駕車輛相符,就原告合理合法的經(jīng)濟損失應當由我公司和天安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共同承擔;2、因本案發(fā)生地位于唐某豐南區(qū)原告的損失應以河北省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3、本次事故中侯建輝負主要責任且應當負有刑事責任,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應支持精神撫慰金,同時在商業(yè)險部分我公司只承擔不超過70%的責任比例;4、停尸費和尸檢費應包括在喪葬費中不應另行主張;交通費,住宿費過高;5、拖車費,拆解存車費、酒檢費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公司不予賠付。
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辯稱,1、因被保險車輛是營業(yè)車輛,所以應提供合法有效的營運證及機出險時的駕駛證,根據(jù)我公司與被保險人簽訂的第三者的責任險的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掛車和冀BM5201車牌號×××車架號的牽引車必須同時使用否則不予賠付,而本案牽引車牌號冀BN3080,據(jù)此商業(yè)險部分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本案訴訟費;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與王永發(fā)系夫妻關系,原告王某、王某系王永發(fā)的女兒。原告孫某某系王永發(fā)的母親。2012年12月5日21時許,被告侯某某雇傭的司機侯健輝駕駛冀BN3080/冀BVR2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唐曹高速曹妃甸方向第三條行車道行駛至8公里+352米處時,與王永發(fā)駕駛的在應急車道停車的津A88678/津AG41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側(cè)面相刮,并與正在開門準備上車的王永發(fā)相刮,后向右與高速護欄相刮,側(cè)翻至護欄外,造成王永發(fā)死亡,兩車受損,高速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唐某市交通警察支隊唐曹高速大隊于2012年12月28日下達公交認字(2012)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候健輝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永發(fā)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無事故責任。候健輝不服此事故認定提出了復議,2013年2月7日,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經(jīng)復核維持了公交認字(2012)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另查,津A88678/津AG410掛車輛實際車主為死者王永發(fā)。肇事車輛冀BN3080/冀BVR22掛車輛車主是被告侯某某。肇事司機候健輝系侯某某雇傭的司機。冀BN3080車輛在該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且均在保險期間,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人民幣500000元;冀BVR22掛車輛在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且均在保險期間,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人民幣50000元。四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
一、死亡賠償金271420元(天津標準13571*20)
二、喪葬費32699.50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5399元/2)
三、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1884.63元(王某8337*4/2=16674元,孫某某8337*5/8=5210.63元)
四、交通費1000元(酌定)
五、尸體檢驗費1000元(憑票)、酒檢費400元(憑票)
六、拖車費5000(憑票)、拆解費3300元(憑票)、存車費1200元(憑票)、車輛檢驗費600元(憑票)
七、津A88678/津AG410掛車輛損失22115元(評估報告)、評估費650元(憑票)
以上合計人民幣361269.13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2013年3月6日唐曹高速交通大隊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機動車行駛證、侯建輝的機動車駕駛證、保險單、親屬關系證明、拖車費、拆解車輛評估費票據(jù)、尸檢、酒檢票據(jù)、掛靠協(xié)議書及證明書各一份、津A88678和津AG410號車輛行駛證、死者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財產(chǎn)損失價格認定結論書、死亡火化證、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津高法2013-75號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損害賠償數(shù)額參考標準的通知及被告提供的保險單條款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唐某市交通警察支隊唐曹高速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2012)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于法無悖,本院予以采信。依據(jù)該認定書,本院確認候健輝承擔事故70%的責任,王永發(fā)承擔事故30%的責任。被告侯某某作為冀BN3080/冀BVR22掛車輛的車主應對候健輝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為本院確認的金額,該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支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N3080/冀BVR22掛車輛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賠償,其余部分損失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按照投保限額比例予以賠付。另外,冀BN3080/冀BVR22掛車輛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存在超載情況,按照保險條款,二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免賠10%份額,該部分損失由被告侯某某負責賠償;庭審中,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照天津市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但是原告的戶籍性質(zhì)應由戶籍管理機關出具證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足以證明其主張,對此本院不予支持,其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參照天津市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另外,原告訴訟請求中的精神撫慰金無法律依據(jù),停尸費屬于喪葬費范疇,住宿費無證據(jù)證實、搶救費票據(jù)上無姓氏顯示,均不能證明其主張,因此對原告以上四項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其次,存車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疇,該項損失由被告侯某某按照70%的比例予以賠付。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支公司在冀BN3080車輛投保的交強險的限額內(nèi)賠償四原告人民幣11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四原告人民幣77930.50元;
二、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VR22掛車輛投保的交強險的限額內(nèi)賠償四原告人民幣11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四原告人民幣7793.05元;
三、被告侯某某賠償四原告人民幣10364.84元;
四、駁回四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各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882元,由四原告負擔6812元,被告侯某某負擔50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孟寅生
書記員: 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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