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
原告曲某某,女,漢族,原籍河北省定州市人。
原告鹿某某,男,漢族,原籍河北省定州市人,現(xiàn)住新樂市承安鎮(zhèn)承安鋪村。
原告鹿某某,男,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
原告鹿某某,男,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
鹿某某、鹿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系鹿某某、鹿某某的母親。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劉玉峰,河北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世清,河北冀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一鳴,男,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住新樂市承安鎮(zhèn)田村鋪村。
法定代理人任全志,系任一鳴爺爺。
被告任全志,男,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克儉,新樂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任從麗,系任全志之女。
原告李某、曲某某、鹿某某、鹿某某、鹿某某與被告任一鳴、任全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李某、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一鳴、任全志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審理查明的事實
2016年6月8日5時35分許,任立杰(因本次交通事故已故)駕駛冀AU6522大貨車搭載鹿紅衛(wèi)(因本次交通事故已故)沿G15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線行駛至3283公里600米處時,刮碰公路右側護欄后沖出路外仰翻,造成任立杰和鹿紅衛(wèi)當場死亡,車輛及其載運貨物和公路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陽高速公路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根據(jù)現(xiàn)場勘驗和調(diào)查取證證實,任立杰沒有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是造成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過錯;無證據(jù)證明鹿紅衛(wèi)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有過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任立杰承擔該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鹿紅衛(wèi)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比瘟⒔荞{駛的大貨車在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員)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每座各50000元的商業(yè)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任立杰所駕駛車輛的登記車主為新樂市富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達公司”),富達公司與鹿紅衛(wèi)于2015年1月12日簽訂車輛出售協(xié)議,車總計價540000元,并約定分期付款方式,約定車款分36個月付清,時間為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每月還款15000元。任一鳴系任立杰與董立敏的獨子,任全志系任立杰之父,董立敏與任立杰系夫妻關系,董立敏作為被告被起訴,在開庭審理前,董立敏因病去世,故原告撤回了對董立敏的起訴。李某與鹿紅衛(wèi)系夫妻關系,曲某某系鹿紅衛(wèi)之母,鹿某某系鹿紅衛(wèi)之父。鹿某某、鹿某某系李某和鹿紅衛(wèi)的兩個兒子。
原告李某、曲某某、鹿某某、鹿某某、鹿某某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當事人爭議事項:
本院認為,2015年1月12日,富達公司與鹿紅衛(wèi)簽訂車輛出售協(xié)議,協(xié)議明確約定:富達公司將車牌號冀AU6522的解放牌汽車一輛(即本次事故所涉及的車輛)出售給鹿紅衛(wèi),車總計價540000元,車款分36個月付清,時間為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每月還款15000元。富達公司已將出售車輛交付鹿紅衛(wèi)使用,雖然該車輛登記車主為富達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應認定富達公司與鹿紅衛(wèi)簽訂的車輛出售協(xié)議為富達公司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鹿紅衛(wèi)應為冀AU6522車輛的實際車主,任立杰是司機,受雇于鹿紅衛(wèi)從事駕駛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已經(jīng)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屬于單方交通事故,應當由受讓人鹿紅衛(wèi)承擔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任立杰在駕駛車號為冀AU6522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當由鹿紅衛(wèi)承擔雇主責任,但本案系單方交通事故,任立杰系駕駛車輛的司機,且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任立杰亦存在一定過失,故雙方均應對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院酌定任立杰對于本次交通事故承擔40%的責任,鹿紅衛(wèi)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60%的責任。本案事故車輛在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員)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每座各50000元的商業(yè)險,因鹿紅衛(wèi)去世的損失,應當首先由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向其承擔50000元的賠償責任。但因鹿紅衛(wèi)近親屬未向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主張權利,對于該部分,本案不作處理。故任立杰因鹿紅衛(wèi)死亡應承擔賠償數(shù)額為(731581.83-50000)*40%=272632.73元。因任立杰已去世,應當由其繼承人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任一鳴、任全志在繼承任立杰遺產(chǎn)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李某、曲某某、鹿某某、鹿某某、鹿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72632.7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40元,由原告李某、曲某某、鹿某某、鹿某某、鹿某某承擔1833元,被告任一鳴、任全志承擔480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6640元,并提交繳費收據(jù)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3201090586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劉會杰 審 判 員 王曉靜 人民陪審員 王書剛
書記員: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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