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黑龍江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本金7900元、利息9796元,合計17696元;2.要求張某某繼續(xù)給付起訴之日至本息還清之日的利息;3.訴訟費由張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2001年李某某與某植物醫(yī)院簽訂承包經營協(xié)議,約定由李某某承包經營某植物醫(yī)院,經營期間債權債務歸李某某所有。張某某2012年1月15日向李某某出具賒購化肥、農藥款7900元欠據(jù),約定2012年1月末還清,月息一分,超期兩分。到期張某某未給付欠款。經李某某多次索要拒不給付,故李某某訴至法院。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李某某提供2001年1月1日與某植物醫(yī)院簽訂承包經營協(xié)議,約定由李某某承包,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歸李某某。本院經審查認為,該承包經營協(xié)議有效,李某某有權經營某植物醫(yī)院。李某某提供了張某某2012年1月15日向其出具賒購化肥、農藥款7900元欠據(jù),約定2012年1月末還清,月息一分,超期兩分。到期后,張某某未償還欠款。經李某某索要,張某某仍未給付。另某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張某某自2013年3月外出至今無法聯(lián)系。本院經審查認為,張某某向李某某賒購農業(yè)生產物資欠款本金為7900元。按照還款日前月利率1分,逾期月利率2分的約定。李某某主張利息9796元不違反約定。故張某某欠李某某本息合計為17696元。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證據(jù),能證明被告張某某拖欠其農業(yè)生產物資本金和利息款17696元。張某某應當償還。李某某要求張某某繼續(xù)給付起訴之日至本息還清之日的利息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張某某給付欠款本金和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要求繼續(xù)給付起訴之日至本息還清之日的利息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張某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依照法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張某某給付原告李某某欠款本金7900元、利息9796元,合計17696元。于判決生效后給付;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2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修澤海 人民陪審員 畢航海 人民陪審員 房 穎
書記員:于聞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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