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成某某
郭磊(河北泓鵬律師事務所)
崔某某
夏澤宇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原告李某某,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原告成某某(李某某妻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北泓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某,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夏澤宇,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保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qū)解放南路283號創(chuàng)展大廈23/24層。
原告李某某、成某某與被告崔某某、大地財保天津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李某某、成某某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磊,被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澤宇到庭參加了訴訟。
被告大地財保天津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成某某訴稱,2015年2月27日18時許,原告李某某駕駛冀H6280A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圍場縣)四合永鎮(zhèn)雷字村六組以南路段,與對向由北向南正在掉頭的被告崔某某駕駛的津NVV777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二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崔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7395.25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李某某、成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當庭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圍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原告李某某在圍場縣醫(yī)院的疾病診斷書、住院費用結算清單、門診及住院收費票據(jù)(共7張,其中救護車費150.00元、醫(yī)療費10187.22元)、出院記錄、住院病歷;3、圍場縣清和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李某某誤工證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份工作表、李某某之子李磊因護理的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李磊身份證復印件;4、鑒定費發(fā)票1張,金額800.00元;5、原告成某某在圍場縣醫(yī)院的疾病診斷書、門診及住院收費票據(jù)(共5張,金額10861.28元)、出院記錄、住院費用結算清單、住院病歷、圍場縣醫(yī)院作出的將成某某名字誤寫的證明;6、圍場縣清和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成某某誤工證明、成某某身份證復印件;7、圍場縣清和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左慧濤因護理的誤工證明、左慧濤身份證復印件;8、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對冀H6280A號車輛損失公估金額為94700.00元;8、公估費發(fā)票1張,金額為3000.00元;9、鑒定費發(fā)票1張,金額400.00元;10、施救費發(fā)票1張(金額400.00元)、吊車費發(fā)票1張(金額1400.00元);11、車輛保管費1000.00元。
被告崔某某辯稱,被告崔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大地財保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應在交強險限額內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崔某某駕駛機動車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崔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被告崔某某駕駛的津NVV777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大地財保天津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被告大地財保天津分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崔某某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一款(六)項、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大地財保天津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5000.00元、誤工費7694.52元、護理費1400.00元、交通費350.00元,合計人民幣14444.52元。
被告大地財保天津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成某某醫(yī)療費5000.00元、誤工費3119.40元、護理費1400.00元、交通費200.00元、車輛損失費2000.00元,合計人民幣11719.40元。
被告崔某某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外,賠償原告李某某人民幣3833.61元(按醫(yī)療費5187.22元、伙食補助費1400.00元、營養(yǎng)費280.00元、鑒定費800.00元,合計人民幣7667.22元的50%計算)。
被告崔某某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外,賠償原告成某某人民幣53220.64元(按醫(yī)療費5861.28元、伙食補助費1400.00元、營養(yǎng)費280.00元、鑒定費3400.00元、施救費400.00元、吊車費1400.00元、車輛保管費1000.00元、車輛損失費92700.00元,合計人民幣106441.28元的50%計算)。
五、駁回原告李某某、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至四項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保險公司在履行時將上述款項劃入法院執(zhí)行款專用賬戶,戶名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賬號×××,開戶行圍場華商村鎮(zhèn)銀行,支付行號320142700011。
案件受理費2235.00元、保全費820.00元,合計人民幣305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崔某某各負擔152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崔某某駕駛機動車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崔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被告崔某某駕駛的津NVV777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大地財保天津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被告大地財保天津分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崔某某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一款(六)項、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大地財保天津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5000.00元、誤工費7694.52元、護理費1400.00元、交通費350.00元,合計人民幣14444.52元。
被告大地財保天津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成某某醫(yī)療費5000.00元、誤工費3119.40元、護理費1400.00元、交通費200.00元、車輛損失費2000.00元,合計人民幣11719.40元。
被告崔某某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外,賠償原告李某某人民幣3833.61元(按醫(yī)療費5187.22元、伙食補助費1400.00元、營養(yǎng)費280.00元、鑒定費800.00元,合計人民幣7667.22元的50%計算)。
被告崔某某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外,賠償原告成某某人民幣53220.64元(按醫(yī)療費5861.28元、伙食補助費1400.00元、營養(yǎng)費280.00元、鑒定費3400.00元、施救費400.00元、吊車費1400.00元、車輛保管費1000.00元、車輛損失費92700.00元,合計人民幣106441.28元的50%計算)。
五、駁回原告李某某、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至四項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保險公司在履行時將上述款項劃入法院執(zhí)行款專用賬戶,戶名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賬號×××,開戶行圍場華商村鎮(zhèn)銀行,支付行號320142700011。
案件受理費2235.00元、保全費820.00元,合計人民幣305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崔某某各負擔1527.50元。
審判長:李建國
審判員:初琦
審判員:張文慧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