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甲。
原告杜某乙(系原告杜某甲父親,同時系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杜某某。
第三人杜某丁。
第三人杜某戊。
被告杜某某及第三人杜某丁、杜某戊的委托代理人白潤喜,河北濟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第三人杜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杜某甲、杜某乙訴被告杜某某及第三人杜某丁、杜某戊、杜某某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案中,原告杜某甲、杜某乙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杜某甲、杜某乙以其證據(jù)組織不完善為由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杜某甲、杜某乙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由原告杜某甲、杜某乙共同負擔40元。
代理審判員 侯建偉
書記員: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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