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齊齊哈爾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明月,黑龍江維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女,自然信息不詳,住齊齊哈爾市。
被告:邱某某,男,自然信息不詳,住齊齊哈爾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杜某與被告孫某某、邱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進(jìn)行審理。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購房款110,000.00元,并給付利息及損失34,3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
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10日,原、被告(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坐落于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光明小區(qū)25號樓2單元1層2號房屋以615,000.00元價格賣與被告。協(xié)議生效后由于被告違約不給付購房款,雙方于2015年4月23日再次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先將房屋更名過戶到被告名下,然后用房屋抵押貸款后償還購房款。被告因尚欠購房款110,000.00元,于2015年4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條,后未及時清償,原告多次索要無果。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原告在起訴時及本院審理期間,不能提供被告準(zhǔn)確住址,法院無法送達(dá)。
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杜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186.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還原告杜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福龍
書記員:張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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