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務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野,男,漢族,公務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
負責人:趙宏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叢欣,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道芝,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鵬,該公司客服部副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震,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賈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原告杜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哈爾濱市分公司)、陽某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農險黑河中心支公司)、賈桂某、張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野、被告人民財險哈爾濱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叢欣、被告陽某農險黑河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鵬、丁震、被告賈桂某、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四被告賠償原告杜某醫(yī)療費359.85元、財產損失800元(眼鏡);2.訴訟費用由被告賈桂某、張某某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4日20時26分許,原告杜某、鄒野、杜亞峰、邴志琴乘坐被告張某某駕駛的黑NT8776號夏利牌出租車前往火車站,欲乘坐當晚火車返回哈爾濱市,當該車行駛至黑河市火車站前時,與被告賈桂某駕駛的黑A697YT號東風日產牌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事故導致原告杜某的眼鏡丟失,四乘車人不同程度受傷,原告杜某肘關節(jié)、右腿軟組織挫傷。經認定,賈桂某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負次要責任,杜某、鄒野、杜亞峰、邴志琴無責任。此外,被告賈桂某駕駛的黑A697YT號東風日產牌小型普通客車在人民財險哈爾濱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張某某駕駛的黑NT8776號夏利牌出租車在陽某農險黑河中心支公司投保座位險。原告在上述事故中遭受損失和人身損害,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4日20時26分許,原告杜某、杜亞峰、鄒野、邴志琴乘坐被告張某某駕駛的黑NT8776號夏利牌出租車前往火車站,欲乘坐當晚火車返回哈爾濱市,當該車行駛至黑河市火車站前時,與被告賈桂某駕駛的黑A697YT號東風日產牌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事故導致原告杜某的眼鏡丟失,四乘車人不同程度受傷,后原告杜某到黑河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經診斷,原告杜某右下肢外傷、左肘部外傷。此起交通事故經黑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合作區(qū)大隊認定:賈桂某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負次要責任,杜某、鄒野、杜亞峰、杜亞峰無責任。賈桂某駕駛的黑A697YT號東風日產牌小型普通客車在人民財險哈爾濱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其中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為500,000元,在保險期限內。張某某駕駛的黑NT8776號夏利牌出租車在陽某農險黑河中心支公司投保座位險,限額為每座10,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交警部門在對該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查后,結合各方當事人對事故發(fā)生情況的陳述,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所作的責任認定客觀真實,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本案劃分各方當事人責任大小的依據(jù)。被告賈桂某負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賈桂某駕駛的黑A697YT號東風日產牌小型普通客車在人民財險哈爾濱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張某某駕駛的黑NT8776號夏利牌出租車在陽某農險黑河中心支公司投保座位險。關于原告的各項賠償請求,其要求賠償?shù)拈T診治療費359.85元,有相關醫(yī)療費票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眼鏡損失,原告杜某因事故導致眼鏡沒能找回,眼鏡費800元,有眼鏡收據(jù)1張證實丟失眼鏡價值的相關證據(jù),根據(jù)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客觀情況,結合原告提供的眼鏡的損失情況,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請求予以支持。關于賠償責任的劃分問題,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根據(jù)涉案的兩車所投保的保險險種以及交警部門對本次事故責任的認定情況,對本次事故造成的黑NT8776號夏利牌出租車上乘客的損失,應先由人民財險哈爾濱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然應由被告人民財險哈爾濱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陽某農險公司在每座客運險10,000元限額內根據(jù)兩車雙方各自的責任大小比例予以賠償。但是,由于該次事故所造成的黑NT8776號夏利牌出租車上四乘客人身損害,且各受害人的損失大小不同,各受害人的損失未能同時確定(另案原告的母親邴志琴受傷較重,申請對其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尚在司法鑒定中),因邴志琴醫(yī)療費賠償款可能超出交強險賠償醫(yī)療費限額,故無法對本案原告醫(yī)療費按比例進行分配賠償。對本案的原告的損失宜應由人民財險哈爾濱市分公司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陽某農險黑河中心支公司在客運險每座10,000元的限額內按各自應承擔的比例予以賠償。被告陽某農險黑河中心支公司提出,根據(jù)保險條款規(guī)定,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者其他必備證書,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本案在保險合同期間內,屬于我公司的保險責任,駕駛員張某某在事故發(fā)生時未取得營運資格,陽某農保公司座位險依法應當免責,不承擔理賠責任。在本案中,被告的黑NT8776號夏利牌出租車向被告陽某農保黑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是座位險,根據(jù)《座位險》第二條:責任免除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因違章搭乘造成的人身傷亡;(二)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三)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四)乘客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五)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本案張某某未取得營運資格并不屬座位險責任免除的情形之一,故被告陽某農險黑河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張某某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陽某農險黑河中心支公司承擔30%責任,黑NT8776號夏利牌出租車向被告陽某農險黑河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座位險合同約定限額足以支付原告的損失,故被告張某某不再對其應承擔比例對原告進行賠償;賈桂某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人民財險哈爾濱市分公司承擔70%責任,被告賈桂某駕駛的黑A697YT號東風日產牌小型普通客車在人民財險哈爾濱市分公司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足以支付原告的損失,故被告賈桂某不再對其應承擔比例對原告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付原告杜某醫(yī)療費251.9元(359.85元×70%),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陽某農業(yè)相互保險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座位險合同約定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杜某醫(yī)療費107.95元(359.85元×30%),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付原告杜某眼鏡損失8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賈桂某負擔17.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7.5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即權利人應在本案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法院書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劉桂玲
書記員:張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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