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
龔麗娜(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
寬城滿族自治縣中瑞礦業(yè)有限公司
原告楊某,住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龔麗娜,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寬城滿族自治縣中瑞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寬城滿族自治縣。
法定代表人:張樹來職務:經理
原告楊某與被告寬城滿族自治縣中瑞礦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龔麗娜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寬城滿族自治縣中瑞礦業(yè)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與被告寬城滿族自治縣中瑞礦業(yè)有限公司之間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口頭達成的礦石買賣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已按雙方約定向被告提供了礦石,被告亦應按約定向原告及時結算礦石款,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以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寬城滿族自治縣中瑞礦業(yè)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楊某礦石款225819.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87元由被告寬城滿族自治縣中瑞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與被告寬城滿族自治縣中瑞礦業(yè)有限公司之間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口頭達成的礦石買賣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已按雙方約定向被告提供了礦石,被告亦應按約定向原告及時結算礦石款,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以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寬城滿族自治縣中瑞礦業(yè)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楊某礦石款225819.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87元由被告寬城滿族自治縣中瑞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宋敬宏
審判員:劉新全
審判員:王麗艷
書記員:侯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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