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段長爍(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
李艷敏(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
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段長爍,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組織機構代碼:79840388-7
負責人常艷青,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艷敏,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孟寅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長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艷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就冀B9325N的小型客車為保險標的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予保護。唐山市豐南區(qū)交通警察大隊冀公交認字(2013)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損失為本院確認的金額。根據(jù)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中第二章的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绷硗?,依?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币罁?j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 ?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綜合以上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認為原告有權利向自己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理賠,被告保險公司在理賠后,可向第三者行使追償?shù)臋嗬?。原告所訴的價格鑒證服務費費、施救費、拖車費、吊裝費是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被告雖主張冀B9325N的拆解費與車損相比明顯過高并要求扣除17%的增值稅款,但對其主張未提交證據(jù),且沒有相關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冀B9325N的小型客車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人民幣7175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5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就冀B9325N的小型客車為保險標的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予保護。唐山市豐南區(qū)交通警察大隊冀公交認字(2013)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損失為本院確認的金額。根據(jù)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中第二章的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另外,依?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依?j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 ?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C合以上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認為原告有權利向自己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理賠,被告保險公司在理賠后,可向第三者行使追償?shù)臋嗬?。原告所訴的價格鑒證服務費費、施救費、拖車費、吊裝費是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被告雖主張冀B9325N的拆解費與車損相比明顯過高并要求扣除17%的增值稅款,但對其主張未提交證據(jù),且沒有相關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冀B9325N的小型客車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人民幣7175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5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孟寅生
書記員: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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