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身份證號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xiàn)住本市金沙新區(qū)欣欣家園小區(qū)2號樓3單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王淑燕,女,七臺河市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身份證號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本市金沙新區(qū)第三作業(yè)區(qū)平房。
委托代理人汪丹丹,女,黑龍江桃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吳德林,男,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旭,男,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曲麗,女,該公司職員。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劉某某、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淑燕,被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汪丹丹,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旭、曲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被告劉某某駕駛機動車倒車時,未察明車后情況,未確認安全后倒車,是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承保了此起事故被告劉某某駕駛肇事車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肇事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肇事,其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大地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某按責賠償。庭審中,原告申請對于審核的不合理用藥是否與此次交通事故之間具有關聯(lián)性和因果關系作出司法鑒定,本院認為,作出不合理用藥的鑒定機構在對黑七警司鑒所(2017)法臨鑒字第54號鑒定意見書的補充說明中對此已作出分析說明和補充意見即原告不合理用藥與本次外傷無直接因果關系、與本次外傷的治療無關聯(lián)性,故原告再行請求司法鑒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不合理用藥11242.42元應予以扣除。原告出院后自行在個體藥店購藥和物品的費用2070.00元,原告不能舉證證明外購藥和物品用途的合理性,原告就該費用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并當庭舉證證明其誤工損失,二被告對此不能舉出反駁證據(jù),故對原告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護理費19625.40元不高于19680.00元(180天×3280.00元/30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調(diào)整。本院確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醫(yī)療費50425.61元(含急救費170.00元及不合理用藥11242.42元)、伙食補助費390.00元(26天×15.00元/天)、誤工費15780.00元(2630.00元/月×6個月)、護理費19625.40元(180天×109.03元)、交通費78.00元(26天×3.00元/天)、營養(yǎng)費2700.00元(90天×30.00元/天)、殘疾賠償金38724.80元〔24203.00元/年×16年(20年-4年)×10%〕、后續(xù)治療費2000.00元、鑒定費3300.00元,合計133023.81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楊某某醫(yī)藥費10000.00元、誤工費15780.00元、護理費19625.40元、交通費78.00元、殘疾賠償金38724.80元,合計84208.20元。
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楊某某醫(yī)藥費26805.19元(50425.61元-10000.00元-11242.42元-2378.00元)、伙食補助費390.00元、營養(yǎng)費2700.00元、后續(xù)治療費2000.00元,合計31895.19元。
上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履行。
本案原告楊某某花費鑒定費3300.00元、被告劉某某花費鑒定費600.00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承擔。
本案訴訟費2622.00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超人民陪審員郝晶 人民陪審員 沈 曉 亮
法官助理任國玉 書記員陶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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