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春華,男,1974年10月19日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齊勛,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密山市鴻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慧龍,黑龍江辰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春華與被告密山市鴻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升水利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春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齊勛,被告鴻升水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慧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楊春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撤銷密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密勞人仲字[2018]第16號《仲裁裁決書》,認定楊春華與鴻升水利公司之間具有勞動關系;2.鴻升水利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鴻升水利公司承包了密山市承紫河鄉(xiāng)政府修建路邊溝工程后,將工程轉(zhuǎn)包給了祝XX。在施工過程中,工地事務均由祝XX、王XX負責。楊春華于2017年5月1日進入工地從事司機工作,日工資150元。工地沒有與楊春華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依法為楊春華繳納工傷保險。2017年7月17日,楊春華在給工地運輸鉤機時,因掛車失靈,跳車造成左腿受傷骨折。楊春華認為,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鴻升水利公司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故楊春華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鴻升水利公司辯稱,一、密勞人仲字[2018]第16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二、楊春華受傷直接原因系因交通事故導致,楊春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春華駕駛的肇事車輛所有人不是鴻升水利公司,鴻升水利公司也沒有雇傭楊春華駕駛該車輛,楊春華駕駛車輛的原因與鴻升水利公司無任何關系,鴻升水利公司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9月,鴻升水利公司在黑龍江省招標公司組織招標的“密山市2015濕地生態(tài)效益補償項目施工”項目二標段中標。鴻升水利公司中標后與密山市林業(yè)局簽訂了《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工程地點為密山市承紫河鄉(xiāng)承紫河村石砌明排工程,簽約合同價為4148663元。后鴻升水利公司將該工程轉(zhuǎn)包給祝XX,祝XX又將該工程以2750000元的價格轉(zhuǎn)包給王XX。2017年5月1日,王XX雇傭楊春華到工地從事司機及其他零散小活的工作,日工資150元。2017年7月17日,楊春華在王XX的要求下駕駛魯H×××××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運輸鉤機時因剎車失靈跳車受傷。經(jīng)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春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8年春節(jié)前楊春華向密山市勞動監(jiān)察局主張鴻升水利公司拖欠其工資一事,在密山市政府和勞動監(jiān)察局協(xié)調(diào)下,鴻升水利公司為楊春華發(fā)放了1550元勞務費。因楊春華申請認定工傷需要確認勞動關系,故其向密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經(jīng)密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認為鴻升水利公司沒有對楊春華實行安排和管理的權(quán)利,也沒有給付楊春華勞動報酬的義務,鴻升水利公司與楊春華之間沒有建立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不具有明顯的勞動關系特征,故裁決楊春華與鴻升水利公司不具有勞動關系。楊春華不服該裁決,在法定期間內(nèi)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王XX雇傭楊春華到工地從事司機及其他零散小活的工作,約定日工資150元,王XX給付楊春華勞動報酬,雙方成立雇傭關系。鴻升水利公司未對楊春華進行安排和管理,亦未與楊春華約定勞動報酬,鴻升水利公司與楊春華之間未建立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鴻升水利公司在密山市勞動監(jiān)察部門協(xié)調(diào)下為楊春華發(fā)放了勞務費1550元,并不能成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定理由。故楊春華要求認定雙方之間具有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鴻升水利公司與楊春華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春華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楊春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宮照萬
人民陪審員 宋元杰
人民陪審員 欒鵬
書記員: 李海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