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雄縣。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雄縣。法定代理人:楊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雄縣。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楊某某,女,1962年03月01號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雄縣。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雄縣。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裕華路以東、新源道以北第十八小學路東御泉灣南門西側辦公樓*座。負責人:劉曉明,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魏敬環(huán),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華農(nóng)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華北大街**號鑫明商務中心**層。負責人:許玉國,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楊壽廣,公司職工。
原告楊玉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華農(nóng)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農(nóng)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玉某及其原告楊玉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波,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敬環(huán),被告華農(nóng)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楊壽廣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楊玉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訴稱,原告四人是楊寶進的兄弟姐妹,楊寶進現(xiàn)無父母、子女和妻子。2017年8月4日21時,劉文凱駕駛冀F2EZ**號小貨車沿津保公路由西向東行駛到白碼村北時,碰撞了順向騎行的楊寶進的三輪車,造成楊寶進嚴重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雄縣交警大隊認定,劉文凱承擔全部責任,劉文凱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強制險,在華農(nóng)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并在保險期內(nèi)。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82148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辯稱,請法院核實肇事車的行駛證、肇事者的駕駛證是否合法有效,按期年檢。在上述兩證合法有效且沒有免賠情形下,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被告華農(nóng)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的損失我司同意在扣除強制險后在商業(yè)險項下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8月4日21時許,劉文凱駕駛冀F2EZ**號小型貨車,沿津保公路由西向東行駛到事故地點時,碰撞順向騎行人力三輪車的楊寶進,造成楊寶進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雄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文凱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楊寶進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楊寶進由雄縣祥和醫(yī)院轉北京豐臺右安門醫(yī)院住院治療35天,經(jīng)診斷為急性內(nèi)開放性顱腦損傷(重型),廣泛腦挫裂傷,硬膜下血腫(額顳頂右側),硬膜外血腫(顳頂左),顱骨骨折(顳頂左;顳右),中顱窩底骨折(左側),腦脊液耳漏(左側),右側眼眶外側壁,蝶骨多發(fā)骨折,左眼外傷術后,左眼失明,頭皮裂傷(顳左),吸入性肺炎。楊寶進于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15日在解放軍第三0二醫(yī)院住院治療7天,于2017年9月15日7時15分死亡,2017年9月30日在北京火化。原告支付醫(yī)療費87468.12元,救護車費2500元,其它交通費630元,護工費4200元,護理用品660元。另查明:一、楊寶進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nóng)業(yè)戶口,無妻子兒女,原告楊玉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系其兄弟姐妹。其兄楊某某系智力殘疾人,殘疾等級3級,由楊寶進撫養(yǎng)生活。二、劉文凱駕駛冀F2EZ**號小型貨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華農(nóng)保險公司投保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交通費票據(jù),火化證明,保險合同及庭審筆錄等證實。
本院認為,雄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文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楊寶進無責任事實清楚,客觀公正,本院予以認定。因劉文凱駕駛貨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華農(nóng)保險公司投保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楊玉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的各項損失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被告華農(nóng)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負擔。原告楊玉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87468.12元,交通費3130元(2500元+630元),護工費4200元,護理用品660元均有相關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日按100元計算,共計4200元(100元×42天)。楊寶進生前住院期間的誤工費參照2017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年在崗職工工資21987元計算,共計2530元(21987元÷365天×42天)。原告楊玉某按制造業(yè)年在崗職工工資50983元主張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證據(jù)不充分,護理費可參照2017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35785元計算,護理費共計4118元(35785元÷365天×42天)。營養(yǎng)費無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喪葬費參照上述標準中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56987元計算為28493元(56987元÷12個月×6個月)。死亡賠償金參照上述標準中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11919元計算為238380元(11919元×20年)。楊寶進的死亡給原告造成精神痛苦,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當?shù)氐慕?jīng)濟水平,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情認定40000元為宜。其兄楊某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參照上述標準中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9798元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共計48990元(9798元×20÷4人)。住院伙食補助費系受害人住院期間應支付的相關費用,被告華農(nóng)保險公司辯稱楊寶進住院期間無進食不予支付,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支付的喪葬等費用5960元,包含在喪葬費中,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楊玉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的各項損失共計462169.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楊玉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20000元。二、被告華農(nóng)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楊玉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42169.12元(462169.12元-120000元)。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履行。(此款匯入雄縣人民法院,戶名:雄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雄縣支行,帳號:532101040002977)。二、駁回原告楊玉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67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負擔1062元,被告華農(nóng)保險公司負擔3029元,原告負擔176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子勛
書記員:郭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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