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楊,黑龍江劍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黑河市***。
負責人:王聞俊,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盛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立案。原告楊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56.00元,減半收取計78.0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員 蔣申霞
書記員: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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