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
高曉勇(灤南縣倴城法律服務所)
劉某某
李麗震(河北春風律師事務所)
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劉春雷
彭磊
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
委托代理人:高曉勇,灤南縣倴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麗震,河北春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文紅,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春雷、彭磊,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梁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曉勇、被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麗震、被告陽某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春雷、彭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駕駛在被告陽某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與原告梁某某乘坐的其妻子劉淑華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梁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事實清楚,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此事故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客觀公正,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陽某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經濟損失。原告請求的交通費依據其傷用車的實際情況,數額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陽某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關于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及車損的辯解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該保險公司關于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的主張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該保險公司關于存車費的辯解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死亡傷殘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梁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738.6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梁某某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經濟損失10658元的30%,即3197.40元。以上共計賠償18936.0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劉某某不賠償原告梁某某經濟損失。其為原告墊付的價格鑒定費368元,待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梁某某后,由原告梁某某返還給被告劉某某。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梁某某預交,待執(zhí)行中由被告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駕駛在被告陽某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與原告梁某某乘坐的其妻子劉淑華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梁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事實清楚,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此事故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客觀公正,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陽某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經濟損失。原告請求的交通費依據其傷用車的實際情況,數額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陽某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關于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及車損的辯解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該保險公司關于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的主張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該保險公司關于存車費的辯解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死亡傷殘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梁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738.6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梁某某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經濟損失10658元的30%,即3197.40元。以上共計賠償18936.0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劉某某不賠償原告梁某某經濟損失。其為原告墊付的價格鑒定費368元,待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梁某某后,由原告梁某某返還給被告劉某某。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梁某某預交,待執(zhí)行中由被告一并給付原告。
審判長:周會梅
書記員:吳艷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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