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強縣永安運輸有限公司
李裕峰(河北新高律師事務所)
馬海軍
牛春成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隋清杰(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
原告武強縣永安運輸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市武強縣體育街。
法定代表人劉建威,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裕峰,河北新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海軍。
委托代理人牛春成。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北市區(qū)鳳棲街588號華中炫彩SOHO商務樓B座12層。
負責人王乾,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隋清杰,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強縣永安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馬海軍、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爭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王建程和被告馬海軍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條款導致該事故的發(fā)生,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對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高公交認字(2013)第211號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原告車輛損失26905元已經(jīng)高碑店市涉案物品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本院對原告車損予以確認。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作為冀F×××××號轎車的保險人,應在該車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2000元內向原告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按同等責任即5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損失12452.5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2452.5元,合計14452.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元,由被告馬海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王建程和被告馬海軍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條款導致該事故的發(fā)生,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對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高公交認字(2013)第211號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原告車輛損失26905元已經(jīng)高碑店市涉案物品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本院對原告車損予以確認。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作為冀F×××××號轎車的保險人,應在該車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2000元內向原告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內按同等責任即5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損失12452.5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2452.5元,合計14452.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元,由被告馬海軍負擔。
審判長:蔣爭
書記員:謝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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