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漢鑫天某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天成,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婷,湖北平淵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武漢鑫瑞藥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學(xué)軍,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鑫天某包裝有限公司訴被告武漢鑫瑞藥業(y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漢鑫天某包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鑫天某包裝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自愿合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鑫天某包裝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9016元,減半收取人民幣4508元,由原告武漢鑫天某包裝有限公司負擔(dān)。
審判員 姚洪亮
書記員: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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