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
祝校林(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
常某某
原告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祝校林,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某某。
原告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美食林商貿公司)與被告常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利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缺席審理。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規(guī)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第一百零八條 ?規(guī)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本案中,原告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出具了被告給原告親筆寫下的23000元借條,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3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借據(jù)內容上沒有約定利息,況且根據(jù)原告訴狀所述,借款用途并非被告?zhèn)€人所用,應依法視為雙方沒有約定利率,原告主張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為宜。被告書面答辯狀中認可借據(jù)是其親筆書寫,雖辯稱該款項其沒有實際領取,但未提交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開庭審理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綜上,被告的辯稱意見本院難以支持。為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常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借款23000元。
二、駁回原告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元,由原告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5元,被告常某某負擔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規(guī)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第一百零八條 ?規(guī)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本案中,原告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出具了被告給原告親筆寫下的23000元借條,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3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借據(jù)內容上沒有約定利息,況且根據(jù)原告訴狀所述,借款用途并非被告?zhèn)€人所用,應依法視為雙方沒有約定利率,原告主張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為宜。被告書面答辯狀中認可借據(jù)是其親筆書寫,雖辯稱該款項其沒有實際領取,但未提交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開庭審理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綜上,被告的辯稱意見本院難以支持。為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常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借款23000元。
二、駁回原告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元,由原告河北美食林商貿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5元,被告常某某負擔400元。
審判長:張建周
審判員:王紅
審判員:薛濤
書記員:趙媛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