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雁某電纜有限公司
榮亞南
劉寶山(河北遠通律師事務所)
河北天源電力有限公司
陳江峰
原告河北雁某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喬文尚,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榮亞南,系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劉寶山,河北遠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天源電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鶴鳴,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江峰,該公司法務總監(jiān)。
原告河北雁某電纜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北天源電力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河北雁某電纜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河北天源電力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河北雁某電纜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河北天源電力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2476元,由原告河北雁某電纜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河北雁某電纜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河北天源電力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2476元,由原告河北雁某電纜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月
書記員:馬艷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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