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
洪輝陽
陶平(湖北麻城正杰法律服務所)
張某某
高澤傳(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
曹連杰(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
王保龍(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
原告:洪某某,男,2016年7月30日死亡。
法定代理人:張定蘭(系洪某某之妻),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輝陽(系洪某某之子),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平,男,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澤傳,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
主要負責人:任玉宏,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連杰,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保龍,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洪某某訴被告張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洪某某(2016年7月30日死亡)的繼承人張定蘭、洪輝陽、洪輝玲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日向本院申請參加訴訟,并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洪某某(2016年7月30日死亡)的繼承人張定蘭、洪輝陽、洪輝玲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該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洪某某(2016年7月30日死亡)的繼承人張定蘭、洪輝陽、洪輝玲撤回對被告張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600元減半收取2800元,由張定蘭、洪輝陽、洪輝玲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洪某某(2016年7月30日死亡)的繼承人張定蘭、洪輝陽、洪輝玲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該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洪某某(2016年7月30日死亡)的繼承人張定蘭、洪輝陽、洪輝玲撤回對被告張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分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600元減半收取2800元,由張定蘭、洪輝陽、洪輝玲負擔。
審判長:丁慶珊
審判員:李華武
審判員:余立高
書記員:陽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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