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友達加油站
駱某某
張齊林(黑龍江森林律師事務所)
寧安市山市水泥廠
黑龍江省山市種奶牛場
周鐵忠(黑龍江周鐵忠律師事務所)
原告:海林市友達加油站。
負責人:李洪巖,該加油站站長。
原告: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海林市友達加油站員工。
委托代理人:張齊林,黑龍江森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安市山市水泥廠。
負責人:王景財,該水泥廠廠長。
被告:黑龍江省山市種奶牛場。
法定代表人:杜文東,該場場長。
委托代理人:周鐵忠,黑龍江周鐵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海林市友達加油站(以下簡稱友達加油站)、駱某某與被告寧安市山市水泥廠(以下簡稱山市水泥廠)、黑龍江省山市種奶牛場(以下簡稱山市奶牛場)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被告山市奶牛場在答辯期內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海商初字第559-2號民事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黑10民轄終3號民事裁定予以維持。
2016年3月1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于2016年4月11日、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友達加油站、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齊林、被告山市奶牛場的委托代理人周鐵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山市水泥廠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友達加油站、駱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山市奶牛場、山市水泥廠連帶償還原告友達加油站的柴油款982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山市水泥廠從2014年4月起因生產需要購買原告104000元的柴油,已給付5800元,尚欠98200元未給付。
被告山市水泥廠是由被告山市奶牛場出資設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被告山市奶牛場對被告山市水泥廠的經營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山市水泥廠未作答辯。
被告山市奶牛場辯稱,被告山市奶牛場與原告友達加油站沒有權利義務關系,均是原告駱某某與被告山市水泥廠發(fā)生的交易行為,并且原告駱某某自稱已將油款給付了原告友達加油站。
被告山市水泥廠是由王景財個人租賃經營,由王景財承擔償還責任。
因此,應當駁回原告友達加油站、駱某某對被告山市奶牛場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友達加油站、駱某某提供的欠據、收條和證人馬元志、牛德國、李振江證言,結合公安機關訊問王景財、周麗華筆錄的內容,對被告山市水泥廠購買柴油用于生產并欠柴油款的事實,應予以確認;被告山市水泥廠的工商檔案,合法有效,可以證明被告山市奶牛場與被告山市水泥廠的隸屬關系,應予以確認;原告友達加油站的《客戶證明》和機動車行駛證,可以證明原告友達加油站與原告駱某某存在委托關系及車輛權屬,應予以確認。
被告山市奶牛場提供的《交接書》、《租賃經營合同》、牡丹江農墾公安局的《受案回執(zhí)》和《立案決定書》,合法有效,應予以確認;牡丹江農墾公安局的《關于移送涉及寧安市山市水泥廠、黑龍江省山市種奶牛場民事案件函》,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
2014年3月26日,原告友達加油站委托原告駱某某購買成品油。
同年,4月至8月,原告駱某某給被告山市水泥廠送柴油四次,每次合款26000元,共計104000元,被告山市水泥廠在支付部分油款后于2014年9月1日出具了98200元欠據,并在欠據中注明:“欠駱某某材料款,材料用于山市水泥廠生產用,結賬前本息一次付清。
”。
原告駱某某送油后已將柴油款全部給付了原告友達加油站。
1986年,黑龍江省山市種奶牛場投資注冊登記成立了寧安市山市水泥廠(原寧安縣山市水泥廠),其性質為非獨立核算國有企業(yè)。
2012年1月1日,被告山市奶牛場與時任山市水泥廠負責人的王景財簽訂了《租賃經營合同》,租賃經營后未改變被告山市水泥廠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性質。
2015年8月12日,王景財因涉嫌詐騙罪被牡丹江農墾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辦理了證照、印章交接,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本院認為,《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本案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原告友達加油站是否具備債權人資格,也是本案裁判的事實基礎。
被告山市水泥廠購買柴油用于生產,理應給付購油款,但原告友達加站的債權因原告駱某某的清償事實消滅,原告友達加油站已喪失了債權人資格,雖然原告駱某某可以因清償或者約定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原告駱某某的此次訴訟請求是請求將油款償還給原告友達加油站,故該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可以另行主張債權。
綜上所述,原告友達加油站、駱某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山市奶牛場主張原告友達加油站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海林市友達加油站、駱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69.22元,財產保全費1170元,合計3539.22元,由原告海林市友達加油站、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本案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原告友達加油站是否具備債權人資格,也是本案裁判的事實基礎。
被告山市水泥廠購買柴油用于生產,理應給付購油款,但原告友達加站的債權因原告駱某某的清償事實消滅,原告友達加油站已喪失了債權人資格,雖然原告駱某某可以因清償或者約定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原告駱某某的此次訴訟請求是請求將油款償還給原告友達加油站,故該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可以另行主張債權。
綜上所述,原告友達加油站、駱某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山市奶牛場主張原告友達加油站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海林市友達加油站、駱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69.22元,財產保全費1170元,合計3539.22元,由原告海林市友達加油站、駱某某負擔。
審判長:潘遠成
書記員:周家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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