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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與被告羅海群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湖北偉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金輝,湖北偉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原)告: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碟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全斌,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住所地:麻城市黃金橋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京九大道特1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瑞,湖北誠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海群訴被告飛碟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以及原告飛碟公司訴被告羅海群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立案案號(2016)鄂1181民初982號],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的規(guī)定,決定羅海群、飛碟公司互為原、被告一并審理,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被)告羅海群訴稱并辯稱:羅海群原系湖北飛碟離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職工,2006年公司整體改制后,由飛碟公司聘用為工人。羅海群先前的工齡由政府買斷,原公司的土地等資產(chǎn)用于房地產(chǎn)開發(fā)。自2007年1月1日起與飛碟公司確定勞動關系,在黃金橋開發(fā)區(qū)新廠區(qū)上班。自始至今,飛碟公司未與羅海群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只是每月補助交通、社保補貼(2007年至2010年每月100元,2011年至2012年每月240元,2013年至2015年6月30日每月300元)。羅海群是計件工資,2015年2、3月,飛碟公司只支付了羅海群每月500元的生活費。經(jīng)協(xié)商,飛碟公司同意支付羅海群月保底工資不低于1100元,交通及社保補貼按每月300元支付。因上班工作量不足至2015年6月份發(fā)放工資時,飛碟公司不兌現(xiàn)保底工資的承諾,仍將羅海群按量計酬(實質(zhì)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工資)。2015年7月份上班十余天后,飛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口頭通知放假待工,等電話通知開工。羅海群的工資全部拖欠。上述事實客觀真實。綜上所述,羅海群認為:羅海群與飛碟公司之間自2007年1月1日起就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飛碟公司自始未與羅海群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保障部門為羅海群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部分的工資,拖欠工資。飛碟公司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羅海群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羅海群是以出賣勞動力為生的普通職工,且是家中的頂梁柱,負擔著全家的生計與生活。飛碟公司作為一家現(xiàn)代化的工業(yè)企業(yè),既有麻城市人民政府的重托,還有羅海群等老員工的期望。故訴請: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至12月的固定工資15600元;2、判令被告為原告補交(或補差)自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社會保險費;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286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26000元;5、判令被告協(xié)助原告申領失業(yè)救濟金。
對于飛碟公司的訴訟請求,羅海群認為均不能成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應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不支付養(yǎng)老保險補償費是不成立的,用人單位負有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飛碟公司應當為羅海群購買養(yǎng)老保險費或進行補償,我方要求的是補償養(yǎng)老保險費;勞動關系的解除是因為飛碟公司存在違反勞動法的情形,羅海群是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故飛碟公司應當向羅海群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等。
被(原)告飛碟公司辯稱并訴稱:羅海群要求飛碟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12月份的工資與事實不符,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工資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羅海群的工資支付方式是計件工資,2015年7月至今,飛碟公司沒有訂單,羅海群沒有生產(chǎn)產(chǎn)品,故飛碟公司不存在向羅海群支付工資;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已超過訴訟時效。勞動爭議的仲裁期限為1年,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時起算,羅海群從2007年1月1日起在飛碟公司處工作,羅海群應在2008年1月1日起主張雙倍工資,羅海群在2016年1月8日主張雙倍工資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應當駁回。支付社會保險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費。本案飛碟公司將應為羅海群交納的社會保險費隨工資按每月300元發(fā)放給羅海群,由羅海群按原來的賬戶自行交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沒有事實依據(jù),是羅海群要求解除勞動關系,而不是飛碟公司,故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6條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范疇,故不應支持。
羅海群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在飛碟公司單位工作。2015年7月份,由于飛碟公司經(jīng)營狀況不佳,未接收到數(shù)量較大的生產(chǎn)訂單,遂作出部分職工暫時放假的工作安排,并通知羅海群回家休息,待新簽生產(chǎn)訂單后,再通知羅海群回單位進行生產(chǎn)。2015年12月份,羅海群以飛碟公司未支付放假期間工資為由,向麻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飛碟公司支付羅海群休息期間的工資待遇,為羅海群補交(補差)入職后的社會保險費,以及要求飛碟公司向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賠償金。麻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麻勞人裁字(2016)第001號裁決書,裁決支持了羅海群部分仲裁請求,并作出了超過羅海群申請仲裁請求的裁決。飛碟公司認為:麻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故飛碟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訴至貴院,訴請判令:1、飛碟公司不支付羅海群解除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2、飛碟公司不支付羅海群養(yǎng)老保險補償費;3、羅海群返還飛碟公司已發(fā)放給羅海群的保險費用;4、由羅海群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就雙方爭議的事實,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羅海群于2007年1月1日起在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7月份,由于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經(jīng)營狀況不佳,未接收到數(shù)量較大的生產(chǎn)訂單,遂作出部分職工暫時放假的工作安排,并通知羅海群回家休息,待新簽生產(chǎn)訂單后,再通知回單位進行生產(chǎn)。2015年12月24日,羅海群等以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支付放假期間工資為由,向麻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羅海群2015年7月至12月的工資,補繳(或補差)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社會保險費,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賠償金。麻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該仲裁申請后,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麻勞人裁字(2016)第001號裁決書,裁決: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羅海群2015年7月至12月的生活費4620元(770×6),支付羅海群2007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社會保險補償費30600元(1700×18),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15300元(1700×9),駁回羅海群的其他請求事項。羅海群及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均不服該仲裁裁決,均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羅海群在進入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作前,其已經(jīng)辦理了社會保險費賬戶,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未為其交納社會保險費,但為其發(fā)放了社保補貼:2007年到2010年每月100元,2011年到2012年是每月140元,2013年到2015年的6月30日是每月300元。羅海群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正常上班期間的月平均工資標準為2075元(羅海群的工資為固定工資,其中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每月工資為1900元,2015年4月至6月每月工資為2600元)。
對于本案的爭論焦點,本院逐一評述如下:
一、雙倍工資是否應當支付的問題。本案中,羅海群于2007年1月1日進入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直持續(xù)工作到2015年6月。如果羅海群要求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其應當在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年之內(nèi)向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主張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與羅海群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羅海群要求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勞動合同何時解除、是否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以及經(jīng)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的問題。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通知羅海群放假,且未發(fā)放其工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羅海群的工資報酬,故雙方的勞動合同自羅海群向麻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時解除。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應當按照羅海群在該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湖北省勞動合同規(guī)定》第五十條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計發(fā)經(jīng)濟補償金的月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正常生產(chǎn)情況下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平均工資,或者勞動者離崗多年、難以查實本人工資記錄的,經(jīng)濟補償金按用人單位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停產(chǎn)多年的,按當?shù)厣夏甓绕髽I(yè)平均工資計算;計發(fā)經(jīng)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焙憋w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起已未能正產(chǎn)生產(chǎn),故羅海群的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其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為2075元。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應當按羅海群的工作年限9年每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共計9個月的標準向羅海群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三、社會保險費是否應當補繳、失業(yè)保險金的領取和社保補貼是否應當返還的問題。根據(jù)法研(2011)3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失業(yè)保險金的領取也屬于失業(yè)保險經(jīng)辦機構的法定職責,亦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故對羅海群要求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和協(xié)助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羅海群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失業(yè)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和征收機構、失業(yè)保險經(jīng)辦機構依法主張其權利。麻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羅海群支付社會保險補償費的裁決結果與羅海群的申訴請求(補交社會保險費)不符,裁決結果超出了申訴范圍,本院依法應予以重新審理。對于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主張要求返還社保補貼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在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義務前不宜進行處理,在該公司履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義務后該公司可另行主張。
四、2015年7月至12月的工資問題。依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chǎn)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nèi)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shù)氐淖畹凸べY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庇捎诤憋w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2015年7月開始由于單位原因造成停工,并非由于勞動者的原因造成停工,故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向羅海群支付2015年7月份的工資,但本案原被告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羅海群的勞動報酬為固定工資,2015年6月份的工資標準為每月2600元,故對羅海群2015年7月份的工資應當按照2600元支付,對羅海群2015年8至12月份的工資因羅海群未提供勞動,但由于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未與羅海群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應當參照最低工資70%的標準即770元支付羅海群的生活費。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羅海群2015年7月至12月的工資和生活費6450元(2600元+770元/月×5個月);
二、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羅海群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18675元(2075元/月×9個月);
三、駁回羅海群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以上支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付清,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案案件受理費共計20元減半收取10元由被告湖北飛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雷錦鋒

書記員:袁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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