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張海波(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景某某
張勝利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分公司
馬彪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海波,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海波,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景某某。
被告張勝利。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岱林,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彪。
原告王某某、張某某與被告景某某、被告張勝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分公司(以下簡稱長治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海波,被告張勝利、被告長治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馬彪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景某某經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因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景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且其系被告張勝利的雇傭司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其雇主被告張勝利應當按被告景某某所負事故責任對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王某某、張某某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又因被告張勝利的晉D×××××、晉D×××××掛號重型半掛車在被告長治保險公司投有兩份交強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故被告長治保險公司應當在兩份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經確認,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因其子王永強死亡產生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3412.91元、交通費300元、車輛損失費790元、誤工費37元、死亡賠償金161620元(8081元×20年)、喪葬費1977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tǒng)一的責任限額,交強險保險單對責任限額的約定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發(fā)生事故的晉D×××××、晉D×××××掛號重型半掛車投保有兩份交強險,故被告長治保險公司應當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20000元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因搶救王永強支付的醫(yī)療費2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220000元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因其子王永強死亡發(fā)生的交通費、車輛損失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12518元。超過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的醫(yī)療費3412.91元,因被告景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故其雇主被告張勝利應當賠償醫(yī)療費的30%,即1023.87元,因發(fā)生事故的晉D×××××、晉D×××××掛號重型半掛車在被告長治保險公司投保兩份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故被告長治保險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因搶救王永強支付的醫(yī)療費1023.87元。因保險額足以賠償原告的損失,故被告張勝利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勝利給付的20000元,原告在被告長治保險公司賠償時應當予以返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兩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因王永強死亡發(fā)生的醫(yī)療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車輛損失費、交通費共計232518元(其中包括被告張勝利墊付的20000元,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分公司賠償時應當予以返還);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兩份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因搶救王永強發(fā)生的醫(yī)療費1023.78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對被告景某某、張勝利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10元,由被告張勝利負擔4800元,原告王某某、張某某負擔1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且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因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景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且其系被告張勝利的雇傭司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其雇主被告張勝利應當按被告景某某所負事故責任對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王某某、張某某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又因被告張勝利的晉D×××××、晉D×××××掛號重型半掛車在被告長治保險公司投有兩份交強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故被告長治保險公司應當在兩份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經確認,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因其子王永強死亡產生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3412.91元、交通費300元、車輛損失費790元、誤工費37元、死亡賠償金161620元(8081元×20年)、喪葬費1977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tǒng)一的責任限額,交強險保險單對責任限額的約定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發(fā)生事故的晉D×××××、晉D×××××掛號重型半掛車投保有兩份交強險,故被告長治保險公司應當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20000元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因搶救王永強支付的醫(yī)療費2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220000元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因其子王永強死亡發(fā)生的交通費、車輛損失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12518元。超過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的醫(yī)療費3412.91元,因被告景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故其雇主被告張勝利應當賠償醫(yī)療費的30%,即1023.87元,因發(fā)生事故的晉D×××××、晉D×××××掛號重型半掛車在被告長治保險公司投保兩份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故被告長治保險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因搶救王永強支付的醫(yī)療費1023.87元。因保險額足以賠償原告的損失,故被告張勝利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勝利給付的20000元,原告在被告長治保險公司賠償時應當予以返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兩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因王永強死亡發(fā)生的醫(yī)療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車輛損失費、交通費共計232518元(其中包括被告張勝利墊付的20000元,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分公司賠償時應當予以返還);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兩份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因搶救王永強發(fā)生的醫(yī)療費1023.78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對被告景某某、張勝利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10元,由被告張勝利負擔4800元,原告王某某、張某某負擔110元。
審判長:李繼英
審判員:安何會
審判員:宋學軍
書記員:劉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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