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法定代理人王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張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任某支公司)。
負責人劉植軒,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商戩,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雄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雄縣支公司)。
負責人李德明,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唐文娟,公司員工。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雄縣。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人保財險任某支公司、人保財險雄縣支公司、被告郭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鐵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張瑞香,被告人保財險任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商戩,被告人保財險雄縣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文娟,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6年1月28日6時10分許,被告郭某某駕駛冀F33M71號車沿文昌東街由西向東行駛到東關村路口時,逆向與由東向西行駛原告王某某騎的自行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雄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郭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王某某被送往北京豐臺右安門醫(yī)院治療,保定法醫(yī)醫(yī)院治療,原告花費巨額醫(yī)療費用。原告受傷過重,經(jīng)盡力治療后仍處于植物人狀態(tài),經(jīng)司法鑒定,原告為一級傷殘,屬完全護理依賴。經(jīng)查,事故車輛冀F33M71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任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財險雄縣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395120.89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人保財險任某支公司辯稱,核實郭某某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證是否合法有效,以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如屬于保險責任,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承擔,原告合理合法損失,在有足夠證據(jù)支持下賠付,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用。
被告人保財險雄縣支公司辯稱,核實郭某某從業(yè)資格證,我公司依法承擔原告合理損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郭某某在答辯期間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月28日6時10分許,郭某某駕駛冀F33M71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文昌大街由西向東行駛到東關村路口時,逆向與由東向西行駛王某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雄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郭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原告王某某受傷后先后在北京豐臺右安門醫(yī)院,保定法醫(yī)醫(yī)院治療,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5月31日原告在北京豐臺右安門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急性內(nèi)開放性顱腦損傷(重型)。腦疝。硬膜外血腫(顳左)。硬膜下血腫(顳左額顳右)。廣泛腦挫裂傷(額顳,右)。顱骨線性骨折(顳左),顱底骨折(中顱窩左)。左側腦脊液耳漏。頭皮裂傷(顳,左),頭皮血腫(顳,左)。頭皮擦傷(額,右)。出院醫(yī)囑:繼續(xù)康復治療,促進腦功能恢復,加強營養(yǎng),定時復診。住院124天。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31日在保定法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顱腦損傷術后,植物生存狀態(tài)。住院13天。共花費醫(yī)療費419166.39元。被告郭某某駕駛的冀F33M71號輕型普通貨車在人保財險任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財險雄縣支公司投保了3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另查明,
一、2016年8月29日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根據(jù)河北高立柱律師事務所的委托為王某某出具傷殘程度鑒定意見書,屬一級傷殘。植物狀態(tài)生存,屬完全護理依賴。鑒定費1655元。
二、原告王某某與丈夫王臣,均系種植業(yè)生產(chǎn)人員。
上述事實有雄縣公安交通管理大隊的責任認定書,保險公司保單,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對原告王某某的鑒定意見書,診斷證明、病歷、住宿費、醫(yī)療費、交通費、護工費、鑒定費票據(jù),戶籍證明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雄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郭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客觀、公正,本院予以認定。因郭某某駕駛的冀F33M71號輕型普通貨車在人保財險任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財險雄縣支公司投保了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原告王某某的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項下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郭某某負擔。
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用419166.39元,交通費2500元,護工費14400元,病歷復印費5.5元,住宿費1814元,鑒定費1655元,均屬合理范圍,有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以每天100元計算為13700元。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完全護理依賴,精神損害撫慰金有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本院予以認定。殘疾賠償金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收入11051元計算為221020元(11051×20),護理費根據(jù)原告王某某的年齡,健康狀況以及傷殘程度確定其合理護理期限為二十年。參照河北省關于調(diào)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河北省2016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2409元的50%計算為524090元(52409×20×50%),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0元過高,根據(jù)原告的基本情況綜合考慮以支持30000元為適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保財險任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交通費、病歷復印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0000元。
二、被告人保財險雄縣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項下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00元。
三、被告郭某某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病歷復印費、護理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806695.89元(419166.39+2500+14400+5.5+1814
+13700+221020+524090+30000-10000-110000-300000)。
四、鑒定費1655元由被告人保財險雄縣支公司負擔。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履行。
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678元,由被告郭某某負擔792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75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鐵艦
書記員: 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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