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加進
葉玲(黑龍江羿洪剛律師事務所)
宋某某
劉某某
原告王加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龍鳳區(qū)。
委托代理人葉玲,黑龍江羿洪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肇州縣。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原告王加進與被告宋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加進的委托代理人葉玲、被告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王加進訴稱,2014年9月1日。
被告宋某某向原告王加進借款3萬元,并出具了欠條一份,約定2015年3月1日前還款,劉某某為此借款提供擔保。
同時原告王加進與被告宋某某還簽訂了一份還款協(xié)議,約定了還款計劃。
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絕償還欠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3萬元及利息1605元,合計31605元;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律師費用。
被告宋某某辯稱,該筆款項是宋某某的父親和王加進因為工程糾紛欠付的款項,被告宋某某給出具的欠據(jù),只認可本金3萬元,對利息不予認可。
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無答辯意見。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欠條及還款協(xié)議各一份,欲證明2014年9月1日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借款3萬元,雙方簽訂還款計劃,此款由擔保人劉某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約定2015年3月1日被告宋某某還清欠款,到期不還自愿按銀行貸款利息4倍賠償原告的損失,并約定律師費由宋某某承擔。
被告宋某某質證認為,對欠款的事實無異議,但是該筆款項是宋某某父親和王加進之間的工程款項糾紛,被告給王加進出具的欠據(jù),需要給予一定的還款時間。
本院認為,該份證據(j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jù)二、原告與黑龍江羿洪剛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復印件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退回原件),欲證明因被告未按期還款,原告委托律師起訴被告支出律師費3000元,此款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宋某某質證認為,該款項與被告無關,被告不應承擔。
本院對該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欲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宋某某給原告王加進出具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各一份,認可欠付原告款項3萬元,承諾于2015年3月1日前還清,逾期還款,宋某某按照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給付利息,并承擔相關糾紛的律師費。
被告劉某某以擔保人的身份在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上簽字。
本院認為,原告王加進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宋某某欠付其款項3萬元未及時返還,被告劉某某提供擔保的事實。
被告宋某某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欠款,應當承當繼續(xù)返還及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某返還欠款本金3萬元并給付逾期還款利息1605元,符合法律和雙方合同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劉某某為被告宋某某提供保證,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應與被告宋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原告王加進要求二被告支付其為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3000元,只提交了代理合同,未提交實際支出款項的證據(jù)且在法庭限期提交后仍未提交,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支出了律師代理費,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訴訟權利的放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王加進借款本金3萬元、利息1605元,合計31605元;
二、被告劉某某對上述還款與被告宋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被告劉某某承擔給付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宋英進行追償。
如被告宋某某、劉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0元,由被告宋某某、劉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該份證據(j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jù)二、原告與黑龍江羿洪剛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復印件一份(與原件核對無異,退回原件),欲證明因被告未按期還款,原告委托律師起訴被告支出律師費3000元,此款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宋某某質證認為,該款項與被告無關,被告不應承擔。
本院對該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欲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宋某某給原告王加進出具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各一份,認可欠付原告款項3萬元,承諾于2015年3月1日前還清,逾期還款,宋某某按照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給付利息,并承擔相關糾紛的律師費。
被告劉某某以擔保人的身份在欠條和還款協(xié)議上簽字。
本院認為,原告王加進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宋某某欠付其款項3萬元未及時返還,被告劉某某提供擔保的事實。
被告宋某某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欠款,應當承當繼續(xù)返還及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某返還欠款本金3萬元并給付逾期還款利息1605元,符合法律和雙方合同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劉某某為被告宋某某提供保證,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應與被告宋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原告王加進要求二被告支付其為訴訟支出的律師代理費3000元,只提交了代理合同,未提交實際支出款項的證據(jù)且在法庭限期提交后仍未提交,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支出了律師代理費,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訴訟權利的放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王加進借款本金3萬元、利息1605元,合計31605元;
二、被告劉某某對上述還款與被告宋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被告劉某某承擔給付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宋英進行追償。
如被告宋某某、劉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0元,由被告宋某某、劉某某共同負擔。
審判長:楊文華
審判員:林淑芳
審判員:張迪
書記員:馬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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