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河北省遷西縣。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趙中偉,女,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男,本案被告。
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居民身份證號碼:×××。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單維紅,女,該公司經(jīng)理。
組織機構代碼:93595998-9。
地址:唐某市路北區(qū)衛(wèi)國路259號。
委托代理人高經(jīng)偉,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某、甄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韋景余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趙中偉、被告李某某、甄某某、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經(jīng)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12年6月4日20時許,被告李某某駕駛冀B5E561號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邦寬線遷西縣灑河橋鎮(zhèn)道馬寨村口路段,與對向原告王某駕駛的無牌照普通二輪摩托車向北左轉彎駛出道路時相碰撞,造成原告王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7月4日,經(jīng)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與原告王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王某被送至遷西縣人民醫(yī)院救治,診斷為:頭外傷反應,左側眶下壁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左眶下神經(jīng)損傷,輕中度脂肪肝。住院14天。開支醫(yī)療費13557.79元。出院時醫(yī)生建議休息40天。住院期間由王立柱護理。2013年5月17日,原告損傷經(jīng)唐某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不符合傷殘評定標準。開支鑒定費800元。事故發(fā)生前,原告及護理人均在河北津西鋼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原告月工資3456元、護理人王立柱月工資13212.45元,并繳納了個人所得稅。2012年7月3日,經(jīng)遷西縣價格鑒證中心鑒定原告的摩托車損失為545元。被告李某某借用被告甄某某車輛。被告甄某某系冀B5E561號機動車所有人,并為該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3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賠償醫(yī)療費13557.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20元×14天)、護理費6165.81元(13212.45元÷30天×14天)、誤工費6220.8元(3456元÷30天×54天)、交通費2000元、傷殘鑒定費800元、痕檢費200元、施救費250元、存車費290元、車損鑒定費100元、車輛損失545元。
被告李某某、甄某某、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事實、事故認定書、冀B5E561號機動車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住院病歷中被診斷為輕度脂肪肝,應扣除治療輕度脂肪肝的治療費用和非醫(yī)保用藥費用。護理費,沒有提供勞動合同和納稅證明,不予認可。原告誤工證明、工資表,真實性不認可,同意按照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交通費票據(jù),為連號票據(jù),不能證明與本次事故有關,不予認可;施救費不是正式的票據(jù)、車損鑒定的不合理,不予賠付。傷殘鑒定費、車損鑒定費、痕檢費、存車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對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對雙方爭議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車輛損失、傷殘鑒定費、車損鑒定費、痕檢費、施救費、存車費問題,本院查明,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13577.79元,有遷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收費收據(jù)和門診收費收據(jù)予以證實,被告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哪些費用超出醫(yī)保用藥范圍和治療輕度脂肪肝費用,被告理據(jù)不足,對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jù),本院予以采納。護理費,有遷西縣人民醫(yī)院病歷、河北津西鋼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明王立柱因交通事故不能上班工資未發(fā)、工資表、納稅金額證明王立柱月工資13212.45元,原告訴請的護理費6165.81元,本院予以支持。誤工費,誤工時間,有遷西縣人民醫(yī)院病歷、診斷證明證實休息54天,誤工工資,有河北津西鋼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明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不能上班工資未發(fā)及工資表證明月工資3456元,原告訴請的誤工費6220.8元,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根據(jù)原告治療、鑒定等實際情況,酌定1000元;車輛損失,有遷西縣價格鑒證中心鑒證書證實,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自己的主張,對原告訴請的車輛損失545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傷殘鑒定費、車損鑒定費、痕檢費、存車費、施救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規(guī)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支付的傷殘鑒定費、痕檢費、存車費、施救費、車損鑒定費,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jīng)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李某某與原告王某承擔同等責任。被告李某某與被告甄某某系借用關系,被告甄某某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甄某某為冀B5E561號機動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3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按責任比例賠償,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的損失,由被告李某某按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屬于機動車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3837.79元(醫(yī)療費13557.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超過了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10000元;原告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3386.61元(護理費6165.81元+誤工費6220.8元+交通費100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13386.61元;原告屬于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545元,未超過2000元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545元。原告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2738.9元[(醫(yī)療費13837.79元-10000元+傷殘鑒定費800元+痕檢費200元+施救費250元+存車費290元+車損鑒定費100元)×50%],未超過30萬元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2738.9元。原告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B5E561號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被告李某某不承擔實際賠償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5E561號機動車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王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王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3386.61元、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王某事故損失人民幣545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事故損失人民幣2738.9元,合計26670.51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和被告甄某某各承擔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韋景余
書記員: 紀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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