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張培軍(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
李衛(wèi)紅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聊城市。
委托代理人張培軍,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
負責人劉旺安,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衛(wèi)紅,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培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衛(wèi)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了保險事故,被告應當履行保險義務。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不合理維修情形,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七)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6203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了保險事故,被告應當履行保險義務。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不合理維修情形,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七)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6203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劉海虹
審判員:王翠芳
審判員:趙興
書記員:何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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