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有
黃某某
龐麗杰(河北鳳霞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鎮(zhèn)。
被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麗杰,系河北鳳霞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有與被告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王某有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將黃某某名下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鎮(zhèn)的貴賓樓門市予以查封,并提供財產擔保。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014年10月1日被告黃某某、案外人張曉斌在原告王某有處借款六筆,并為王某有出具了借條六份,借款總額為1200000元,約定利息為月利率2分,后經王某有與張曉斌協商,從2016年7月1日起將月利率2分利息變更為月利率1分,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
前述借貸關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內容合法。
王某有如期提供了借款,黃某某收到借款,該借貸關系成立有效。
王某有承認黃某某、張曉斌給付了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本院予以確認。
該借款未約定償還期限,但在王某有的催要下,黃某某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應予償還。
黃某某以經濟困難為由,未予償還,沒有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某給付原告王某有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144000元(按月息2分計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給付以本金1200000元為基數、按月息1分計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前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96元、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被告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014年10月1日被告黃某某、案外人張曉斌在原告王某有處借款六筆,并為王某有出具了借條六份,借款總額為1200000元,約定利息為月利率2分,后經王某有與張曉斌協商,從2016年7月1日起將月利率2分利息變更為月利率1分,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
前述借貸關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內容合法。
王某有如期提供了借款,黃某某收到借款,該借貸關系成立有效。
王某有承認黃某某、張曉斌給付了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本院予以確認。
該借款未約定償還期限,但在王某有的催要下,黃某某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應予償還。
黃某某以經濟困難為由,未予償還,沒有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某給付原告王某有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144000元(按月息2分計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給付以本金1200000元為基數、按月息1分計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前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96元、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被告黃某某負擔。
審判長:鄭剛
審判員:賀鳳賢
審判員:江麗
書記員:蔡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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