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秦赟,唐某市古冶區(qū)古冶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史寶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張立功,河北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史寶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張立功,河北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某市。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
負責人李兆祥,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建軍,該公司職員。
原告王某某、韓某、崔某某與被告郝某某、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蘆麗群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胡一、李佳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赟,原告韓某、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史寶光、張立功,被告郝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建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韓某、崔某某訴稱,2013年1月3日11時許,在古冶北外環(huán)34公里處,韓寶林被一輛半掛車碾壓致死,該車肇事后駛離現(xiàn)場。根據(jù)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四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201304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交警部門認為上述時間、地點,韓寶林因交通肇事死亡。經唐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冀)公(唐)鑒(痕)字(2013)復001號報告證實:行人上衣背部輪胎花紋痕跡與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半掛牽引貨車左側輪胎花紋種類一致,其他各車均已排除,并且該車外部特征及裝載情況均與目擊者描某某一致。因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半掛牽引貨車駛離現(xiàn)場,證據(jù)滅失,無法查證事故形成的原因,故交警部門只出具事故證明。另查明,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半掛牽引貨車車主及司機為同一人郝某某。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半掛牽引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分別投有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王某某是韓寶林妻子,崔某某是韓寶林之母,韓某是韓寶林之子。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此訴至貴院,望查明事實,依法判令被告賠償三原告如下?lián)p失:死亡賠償金410860元、喪葬費19771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5663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5000元,共計501794元。以上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郝某某賠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郝某某在庭審中辯稱,我認為大車的輪胎花紋種類都一致,韓寶林之死與我沒有關系,起訴我沒有道理。經過DNA鑒定我的車上發(fā)現(xiàn)不明組織,但不是人體組織,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辯稱,交通證明并沒有認證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為事故車輛,并且不僅只有該類車輛使用這種花紋的輪胎,我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的爭議焦點為1.本次交通事故是如何發(fā)生的,是否與被告郝某某有關,保險公司對本案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2.三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數(shù)額及依據(jù)。原、被告圍繞上述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
在第一個焦點問題上,三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道路交通事故證明1份,此證明可以證實是郝某某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將韓寶林碾軋致死,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責任。經質證,郝某某認可收到事故證明,但對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而保險公司則認為自己公司未參加本次交通事故的處理,對事故證明存在異議。經審查,交通事故證明系處理交通事故的國家專門機構按照法律程序調查所形成的正式法律文件,具有較強公信力,二被告雖對事故證明有異議,但未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本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予以確認。
2.證人安某某出庭證實:2013年1月3日我去趕集賣玉米,中午11點多騎著三馬子從古冶北外環(huán)回家,我前面有一輛舊車拉著一平沿新煉的鐵,我離那輛車總是一二十米遠的距離。當走到離紅綠燈一二百米遠時,我聽見撲哧一聲,抬頭一看,看見馬路上躺著個人,還有血,該車軋人之后還繼續(xù)行駛。當時我開的是二檔車,又加了一個檔想追上去,告訴司機軋人了,可是我沒追上。之后我就回家了。我看見的車形狀與原告出示的照片一致。我看見肇事車輛上拉的是鋼錠。
經質證,郝某某認為證人沒有看清肇事車輛的車牌號,也沒有看見是我的車軋的,證人說某某的車軋的,但當時我駕駛的車輛裝載的東西不是平沿的,而且很高,憑以上兩點說明證人所某甲。而保險公司則認為只憑聲音不能認定事故的發(fā)生。
王某某認為根據(jù)證人的描某某,證人所某乙的車輛為肇事車輛,因為證人聽到了“撲哧”的響聲,這響聲完全符合車輛輪胎與人身碾軋所形成的聲音,應認定證人所某乙的前面大貨車就是肇事車輛。而韓某、崔某某則認為,郝某某通過分析證人描某某與自己車輛裝載情況不符而判定證言不實是不能成立的。根據(jù)當時的情況,證人所說肇事車輛為掛車,車沿距地面最少有兩米之高,證人坐某某,眼睛平視高度在一米左右,所以他說看到平沿也就是超過平沿很多,也就是平沿。因此證人描某某的事實與肇事車輛實際的裝載情況是一樣的,并不矛盾。通過證人的描某某,當時地面有冰,天氣很冷,肇事車輛前面并沒有其他車輛和行人,證人聽到了“撲哧”一聲,而且直觀的認為就是該肇事車輛造成了行人死亡的結果,這與事故證明描某某的現(xiàn)場情況完全一致。證人作證過程中我方出示了交警部門出具的肇事車輛的外觀照片復印件,證人認為該照片與肇事車輛形狀一致,認定了郝某某的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半掛車即是造成韓寶林死亡的肇事車輛。
經審查,證人陳某某、真某某,且與事故證明中認定有關事實一致,被告雖提出反駁意見,但對自己的主張亦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安某某的證人證言予以采信。
3.車輛照片2張,用以證明證人所某丙與郝某某的車輛一致。經質證,郝某某認可照片上車輛是自己所有的車輛。經審查,三原告所提交的照片為郝某某的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半掛車受檢時所拍照片,與交通卷中照片原件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在第一個焦點問題上,郝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冀)公(唐)鑒(痕)字(2013)0055號道路交通肇事車輛痕跡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冀)公(唐)鑒(痕)字(2013)復001號道路交通肇事車輛痕跡重新檢驗報告復印件、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的檢驗報告復印件、唐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yī)物證檢驗鑒定書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交警部門曾作出過郝某某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認定書,但郝某某復核后交警部門重新進行了調查,只出具了事故證明,該證明與上述檢驗結果都可以證實交通事故與郝某某無關。
經質證,王某某對上述報告的真某某性無異議,但認為鑒定結論未檢出人體組織的DNA成分,不等于郝某某車輛不是肇事車輛。而崔某某、韓某則認為鑒定結論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不能否認郝某某肇事車輛造成韓寶林死亡的事實,同時DNA的檢驗只是對樣本負責,檢驗結果不是人體組織,只能說明采到的樣本不正確,不能證明該車不是肇事車輛,DNA報告只能說明兩點,一是證據(jù)滅失,當時事故前下過大雪,路面還撒過融雪劑,肇事車輛是出事后十多天以后才被控制的,在這段時間里從事過很多次的運輸業(yè)務,上述因素導致證據(jù)滅失。二是證據(jù)已被破壞,肇事車輛運輸?shù)氖卿撆鳎撆髟谲嚿系臏囟扔泻脦装俣?,人體組織是蛋白質,在70多度蛋白質就會變質,鋼錠的高溫足以導致檢材被破壞。
經審查,郝某某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為交警部門按照法律程序對本次交通事故相關技術問題委托相應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檢驗所形成的正式報告,具有客觀性,本院予以確認。
在第二個焦點問題上,三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死亡賠償金410860元,提交韓寶林的戶籍證明信1份,晟冶馨城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2013年7月25日出具的證明1份,唐某市古冶區(qū)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2013年8月8日出具的證明1份,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復印件1份,火化證復印件1份(與原件核對無誤),韓寶林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1份(與原件核對無誤),用以證明韓寶林為城鎮(zhèn)居民,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543計算20年。經質證,郝某某及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但都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查,二被告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且三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正確,故本院對三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410860元予以確認。
2.喪葬費19771元,按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職工年平均工資39542元計算6個月,喪葬費為19771元。經質證,二被告對上述喪葬費的計算標準及方法無異議,但都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查,三原告主張的喪葬費19771元計算標準及方法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3.崔某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5663元,提交卑家店三街村民委員會2013年6月20日出具的證明1份,用以證明韓寶林母親崔某某現(xiàn)年76歲無經濟收入,共有四名子女,按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消費性支出計算,12531元乘以5年除以4人等于15663元。經質證,二被告對上述證明無異議,但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查,崔某某已超過75周歲,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五年計算,因崔某某還有其他撫養(yǎng)人,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負擔的部分,賠償標準按照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系城鎮(zhèn)居民或農村居民確定,因死者韓寶林系城鎮(zhèn)居民,故崔某某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應按城鎮(zhèn)居民消費性支出12531元計算,崔某某共有四名子女,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15663元(12531元×5年÷4人)。
4.處理喪事人員交通費500元,提交交通費票據(jù)1頁。經質證,二被告對票據(jù)的真某某性無異議,但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查,三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jù)應與辦理相關喪葬事宜地點、時間、人數(shù)等相符合,故本院酌定處理喪事人員交通費為300元。
5.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5000元,提交許建勛、張偉、史寶光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3份,用以證明三個人為韓寶林操辦喪事每人誤工15天,三人誤工費分別按行業(yè)標準計算(制造業(yè)標準36600元、服務業(yè)標準42612元,采礦業(yè)標準62512元),誤工費合計5000元。經質證,二被告認為應按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計算,但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查,賠償義務人應按三人三天給付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而誤工費標準應按河北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9542元計算,故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為974.97元(39542元÷365天×3人×3天)。
6.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因本次事故造成韓寶林死亡,給家庭帶來極大精神及經濟負擔,故三原告提出上述請求。經質證,保險公司認為數(shù)額過高,而郝某某則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查,韓寶林因本次交通事故當場致死(頭骨開放性破壞,腦組織噴出),上述事實給其家人在情感上造成重大傷害,其心理創(chuàng)傷難以慰藉,故本院根據(jù)被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對三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予以支持。
本院根據(jù)上述認證查明,2013年1月3日11時42分許,韓寶林在古冶外環(huán)34公里處因交通事故死亡。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四交通警察大隊于2013年6月19日出具第201304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事故證明證實:2013年1月3日11時56分接電話報案稱古冶北外環(huán)34公里處發(fā)生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交警大隊民警于12時10分許到達現(xiàn)場?,F(xiàn)場為東西走向,冰雪路面(已撒融雪劑),雙向四車道,中心綠化帶隔離。路南側為陡坡,尸體在南側道路中心。肇事車輛不在現(xiàn)場。根據(jù)報案時間,調取事故現(xiàn)場西側東華小區(qū)路口處相關監(jiān)控錄像,逐一對通過此路段車輛進行排查。通過對事故案發(fā)前后5輛大貨車進行痕跡檢驗。報案人車輛及其前面車輛車輪形狀與死者衣服上輪胎印形狀不符,予以否定,該兩車司機見到事故現(xiàn)場。該兩車前方車輛為冀BQ0506/冀BDP93掛號半掛牽引車,司機為郝某某此車于2013年1月14日查獲,經檢驗該車左后輪可以形成人體上碾軋痕跡。有目擊者證實碾壓死者的是一輛載有鋼坯的半掛牽引車,描某某特征與該車相符。郝某某承認其駕駛大貨車裝載鋼坯在事故時段經過事故現(xiàn)場,但稱未見事故現(xiàn)場。冀BQ0506/冀BDP93掛前車為紅色農用四輪運輸車,經檢驗紅色農用四輪運輸車所遺留痕跡不符與人體接觸形成,且司機未見到事故現(xiàn)場。紅色農用四輪運輸車的前車為紅色水泥罐車,經檢驗此車所遺留痕跡不符合與人體接觸形成,且司機未見到事故現(xiàn)場。經調查該時段對向行駛的白色水泥罐車未見到事故現(xiàn)場。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經調查交警部門認為,上述時間、地點,韓寶林因交通肇事死亡。經調取監(jiān)控錄像排查,對該時段錄像中前后各車進行痕跡檢驗,經唐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冀)公(唐)鑒(痕)字(2013)復001號報告:行人上衣背部輪胎痕跡與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牽引貨車左側輪胎花紋種類一致,其他各車均已排除,并且該車外部特征及裝載情況均與目擊者描某某一致。此事故因車輛駛離現(xiàn)場、證據(jù)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形成原因,交警部門未做出事故認定。河北省唐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2013年2月2日出具(冀唐)鑒(法物)字(2013)12號法醫(yī)物證檢驗鑒定書,鑒定意見為:“送檢的1.2.3.號檢材未檢出DNA的STR分型”。鑒定書中記載“樣本及物證的送檢時間為2013年1月8日、2013年1月15日”。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2013年4月27日出具中警鑒字(2013)1071號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提取于冀BQ0506/冀BDP93掛號半掛汽車左側由后向前第二排輪上方車廂底部可疑組織未檢出人體組織DNA成分”。崔某某系死者韓寶林之母,王某某系死者韓寶林之妻,韓某系死者韓寶林之子。崔某某現(xiàn)年76周歲,有扶養(yǎng)人4人。崔某某、王某某、韓某主張的合理損失為:死亡賠償金426523元(含被扶養(yǎng)人崔某某生活費15663元)、喪葬費19771元、處理喪事人員交通費300元、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974.9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人民幣497568.97元。
另查明,郝某某系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半掛車的車主。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半掛車的牽引車及掛車均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牽引車及掛車的商業(yè)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均為50萬元,同時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冀BQ0506號牽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期間為:2012年8月18日零時起至2013年8月17日二十四時止,冀BDP93掛車的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期間為2012年8月19日零時起至2013年8月18日二十四時止。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半掛車在事故發(fā)生時符合車輛檢驗的相關規(guī)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證明已經證實如下事實:“通過調取監(jiān)控錄像排查,比對案發(fā)前后5輛大貨車,經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只有郝某某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半掛牽引貨車左側輪胎花紋種類與死亡者背部輪胎花紋痕跡一致,其他車輛已經排除”,“郝某某承認其駕駛大貨車裝載鋼錠在事故時段經過事故現(xiàn)場”,“郝某某的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半掛牽引貨車外部特征及裝載情況均與目擊者描某某一致”。證人也出庭證實肇事車輛與郝某某所駕駛的車輛外形特征相一致。而郝某某提交的“車廂底部可疑組織未檢出人體組織DNA成分”的鑒定報告,只能證實送檢樣本中不含人體組織。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為2013年1月3日,提取郝某某車輛上可疑組織的時間為該車2013年1月14日被實際控制后,在長達10多天時間內該車仍繼續(xù)運行,具有較多不確定因素。本院通過上述對比分析,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可以相互印證,對發(fā)生交通事故事實的證明程度達到了民事訴訟要求的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而郝某某在無其他證據(jù)證實的情況下,僅憑其駕駛的車輛未檢測出人體組織而對發(fā)生交通事實予以否認的質證意見不能成立,故本院對郝某某冀BQ0506/冀BDP93掛重型半掛牽引貨車與韓寶林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予以確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輛在公共交通中相較行人處于優(yōu)勢、強勢地位,其理應在行駛過程中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本案中郝某某駕車行駛路段為冰雪路面,作為機動車駕駛員更應當細致觀察,謹慎駕駛。但從現(xiàn)場情況及事故證明中看,被告郝某某無法證明其完全盡到注意義務,并且駕車駛離現(xiàn)場導致證據(jù)滅失,使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在被告郝某某無證據(jù)證明死者韓寶林存在過錯的情形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本院認為在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賠償中,被告郝某某應對三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郝某某的牽引車及掛車在保險公司均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保險公司應分別在牽引車及掛車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對三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牽引車及掛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平均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崔某某、王某某、韓某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人民幣220000元(冀BQ0506牽引車及冀BDP93掛車的交強險限額內各承擔110000元)。
二、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崔某某、王某某、韓某死亡賠償金256523元(含被扶養(yǎng)人崔某某生活費15663元)、喪葬費19771元、處理喪事人員交通費300元、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974.97元,合計人民幣277568.97元(冀BQ0506牽引車及冀BDP93掛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各承擔50%)。
三、被告郝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崔某某、王某某、韓某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810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蘆麗群
審判員 王胡一
審判員 李佳
書記員: 李金玲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