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高云生(河北侯美清律師事務所)
曹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易縣。
委托代理人高云生,河北侯美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又名曹某某),男,成年人,易縣。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曹某某勞務合同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曹某某給付所欠原告工資款2336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工資款2336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4元,公告費690元,均由被告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工資款2336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4元,公告費690元,均由被告曹某某負擔。
審判長:趙敏妍
審判員:張曉靜
審判員:伊寶良
書記員:趙建良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