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清河縣。
原告孫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清河縣。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孫某某的母親。
被告孫某乙,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現(xiàn)住清河縣。
委托代理人簡瑞代,河北至尊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執(zhí)業(yè)證號11305201610724174。
原告王某某、孫某甲訴被告孫某乙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孫某甲,被告孫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簡瑞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孫某乙的父親于1998年11月與后孫莊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為30年。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孫某乙于2001年結婚時,被告的姐姐均已出嫁;2003年3月19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孫某乙生育原告孫某甲;2007年5月經本院調解,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孫某乙離婚,原告孫某甲隨原告王某某生活;后孫某乙再婚,結婚時其妻帶來一女;2011年原告王某某、孫某甲將戶口從被告處遷至邵莊村。另經本院調查,被告孫某乙所在后孫莊村第四生產隊,對本隊的承包土地按照人口的增減進行過調整,即被告的姐姐出嫁后,將土地調出;原告王某某結婚后將土地調進;原告孫某甲出生后,將土地再調進;2007年原告王某某因離婚、原告孫某甲因隨母生活,再次將土地調出;被告孫某乙與現(xiàn)任妻子結婚,結婚時帶來一女孩,生產隊將二人的土地再次調進;后因在土地的調整過程中出現(xiàn)了大量的矛盾沖突,該小組不再進行調整,整個調整土地過程均沒有重新與后孫莊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對199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進行修改。另查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孫某乙結婚后,其娘家邵莊村委會將其承包地收回,2011年戶口遷入邵莊村后,沒有取得承包地;被告孫某乙的姐姐孫秀紅自出嫁后至今未在其婆家清河縣南李莊村取得承包地。
本院認為,1998年11月被告孫某乙的父親與后孫莊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實際上是被告孫某乙當時的一家人以家庭承包的形式承包的村集體的土地,合同期限三十年。因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孫某乙結婚、離婚,及被告孫某乙再婚而發(fā)生的家庭成員變化,后孫莊第四生產隊據(jù)此進行過土地調整,但均未與后孫莊村委會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對199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進行修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損害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后孫莊村委會第四生產隊的土地調整不符合該條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土地調整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仍應以原土地承包合同確定合同雙方的法律關系,原告王某某、孫某甲均不是該土地承包合同簽訂時的主體,原告要求被告孫某乙退還其承包地并賠償損失的請求無事實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孫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王某某、孫某甲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一榜 代理審判員 趙保國 代理審判員 沈慶彪
書記員:楊岳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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