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徐學武(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
劉靜(河北承德雙灤區(qū)雙塔山鎮(zhèn)弘維法律服務所)
蘇某某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
委托代理人徐學武,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靜,承德市雙灤區(qū)雙塔山鎮(zhèn)弘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蘇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學武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蘇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蘇某某自原告王某某處購買材料,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口頭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材料,被告亦應及時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被告未及時支付,已構成違約,原告主張被告支付材料款6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第四十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第四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材料款人民幣6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期間的利息。
如不能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5元減半收取,由被告蘇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蘇某某自原告王某某處購買材料,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口頭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材料,被告亦應及時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被告未及時支付,已構成違約,原告主張被告支付材料款6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第四十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第四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材料款人民幣6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期間的利息。
如不能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5元減半收取,由被告蘇某某承擔。
審判長:張凌杰
書記員:孟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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