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佳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被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陳某某、姜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佳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姜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答辯。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陳某某、姜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46000.00元及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所產(chǎn)生的利息;2、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被告陳某某以從事物流生意資金周轉(zhuǎn)不足為由在原告王某某處借款人民幣150000.00元,未書面約定利息,口頭約定月利率2%,還款時間為2016年4月30日,用被告姜某某(陳某某之子)名下寶馬轎車作為抵押,并由姜某某提供擔保。并于借款當日借貸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一份、還款計劃書一份,借款人處均有陳某某簽名,擔保人(保證人)處均有姜某某簽名。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截止到起訴時,尚欠本金150000.00元,利息46000.00元,本息合計196000.00元。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因被告陳某某、姜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質(zhì)證的權利。且有借款合同、還款計劃書、原被告雙方的往來短信等書證及原告陳述予以證實,故對原告所述上述借款事實,擔保事實予以認定。由于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實借貸雙方具有消滅借貸關系的證據(jù),故認定被告陳某某在原告王某某向其主張還款后仍未償還借款的事實。原告王某某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被告姜某某主張償還借款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所出具的借款憑據(jù),已具備了民間借貸的基本合意,在債權人實際已經(jīng)交付借款的情況下,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陳某某作為借款人即負有在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某向其主張償還借款時,及時償還借款的義務,否則,其逾期還款的行為即構(gòu)成違約。對原告王某某主張被告陳某某給付借款本金15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擔保的約定,原告王某某認為被告姜某某即提供了物的擔保又提供了人的保證。在庭后對被告姜某某的調(diào)查中,被告姜某某承認其在擔保人處簽名,可以確定其保證人身份。但對于物的擔保被告姜某某稱當時寫合同時原告讓我們把車輛信息寫在合同上,但當時車已經(jīng)不在其名下,我們也沒有辦理登記手續(xù)、交付產(chǎn)權證照。只是在合同上把車輛信息寫上了。其認為這不是抵押擔保。原告王某某在庭審中并未提供其他證據(jù)佐證抵押合同的成立,并承認借款合同中所述車輛已經(jīng)轉(zhuǎn)移到他人名下,在這種情況下無法認定原告王某某主張的物的擔保已經(jīng)成立。但被告姜某某作為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擔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保證人追償。關于利息問題,由于在借款合同及還款計劃書中均未約定利息,原告王某某在庭審中并未提交證明約定利息的證據(jù),故對其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460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根據(jù)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在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原告王某某主張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所產(chǎn)生的逾期利息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陳某某、姜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自2016年5月1日起以此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所產(chǎn)生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姜某某對上述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20.00元,原告王某某負擔991.00元,被告陳某某、姜某某負擔322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明方 審 判 員 于宏廣 人民陪審員 王京一
書記員:才春雨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