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磁縣。
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文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磁縣。
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磁縣。
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磁縣。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磁縣。
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談南路6號匯景國際5號商務樓4層東區(qū)。
負責人柳藝云,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谷桂芳,女,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王某、王文彬、王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楊某某、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王文彬、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明路,被告楊某某和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桂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王文彬、王某某訴稱,2012年10月20日7時許,被告楊某某駕駛被告楊某某冀D3W623小型汽車沿馬義線至高臾鎮(zhèn)路段由東向西行駛至高臾鎮(zhèn)村東高架橋上時,與同向行駛的原告王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及乘車人趙文秀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趙文秀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萬元。
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辯稱,1、原告訴狀稱被告楊某某已支付部分費用,該費用屬保險理賠限額的部分,我公司不再承擔,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2、被告系無證駕駛,我公司賠償后保留追償?shù)臋嗬?、不同意理賠訴訟費用。
被告楊某某辯稱,我哥哥楊某某已給付原告王某某17400元,我們是自愿給原告的,不是替保險公司給的。
被告楊某某未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舉出的證據(jù)有: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份;2、磁縣交警隊證明1份;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1張(復印件);4、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復印件);5、死亡證明信(復印件)。證明原、被告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楊某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和趙文秀無責任,原、被告對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楊某某冀D3W623小型汽車在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趙文秀因該事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和楊某某對該證據(jù)無異議。被告楊某某未質(zhì)證。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陳述、舉證,予以證實。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6月2日,被告楊某某冀D3W623小型汽車在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2012年10月20日7時許,被告楊某某駕駛被告楊某某冀D3W623小型汽車沿馬義線至高臾鎮(zhèn)路段由東向西行駛至高臾鎮(zhèn)村東高架橋上時,與同向行駛的原告王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及乘車人趙文秀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趙文秀當日內(nèi)經(jīng)磁縣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2年10月30日,磁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和趙文秀無責任,2012年11月2日,磁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證明,原、被告對此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提出復核。在本案起訴前,被告楊某某對原告王某某人身損傷和電動自行車進行了賠償,對趙文秀死亡未進行賠償,現(xiàn)原告王某某對自己的人身和財產(chǎn)損失放棄賠償。死者趙文秀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nóng)民,其家庭情況為:丈夫原告王某,兒子原告王文彬,女兒原告王某某。根據(jù)河北省統(tǒng)計局公布數(shù)據(jù),2011年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7120元,職工年平均工資36166元。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某駕駛被告楊某某冀D3W623小型汽車與原告王某某駕駛的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傷,乘車人趙文秀死亡,原告電動車損壞。因被告楊某某對原告王某某人身損傷和電動自行車進行了賠償,被告楊某某冀D3W623小型汽車在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所以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應當在12萬元人身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三原告因趙文秀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失費。死者趙文秀1944年1元出生,68歲,其死亡賠償金應賠償12年,每年按2011年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7120元計算,為85440元;喪葬費按2011年河北省職工平均工資36166元6個月計算,為18083元;精神撫慰金認定3萬元為宜。以上損失共計133523元,因三原告只要求被告賠償12萬元,多出部分三原告自愿放棄,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應在12萬元人身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三原告12萬元,被告楊某某和楊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楊某某為無證駕駛,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后,有權向被告楊某某、楊某某追償。三原告要求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12萬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主張不承擔被告楊某某已理賠過的費用,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經(jīng)調(diào)解,原、被告未達成協(xi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王文彬、王某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2萬元;
二、被告楊某某、楊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王某、王文彬、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40元,由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白建剛
審判員 孟海江
審判員 侯永平
書記員: 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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