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山市開平區(qū)。
委托代理人:田松林,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山市古冶區(qū)。
被告:馮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所同上。
被告: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山市開平區(q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馮某某、馮春某、馮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雷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馮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某某、馮春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18時10分許,馮廣春駕駛兩輪摩托車在開平區(qū)馬大寨村東由東向西行駛時與原告王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馱帶馬海軍由西向東行駛時相撞,造成車輛受損,馮廣春死亡,王某某受傷及二輪摩托車托乘車人馬海軍受傷的交通事故。2016年4月27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馮廣春承擔故主要責任,王某某承擔次要責任,馬海軍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王某某被送往唐山市開平區(qū)醫(yī)院住院治療25天,花費住院醫(yī)療費16572.11元,門診費666.15元。醫(yī)院診斷左側髕骨骨折、左膝部及左足軟組織挫擦傷、左膝關節(jié)髕韌帶斷裂等。2016年11月4日,唐山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出具唐山法鑒中心(2016)臨鑒字第0522號臨床鑒定,王某某的傷情被評定為拾級傷殘;二次手術費7000元;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6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3200元。原告在住院期間和出院后均由妻子鄭愛梅護理。原告王某某系城鎮(zhèn)居民。另查明,馮廣春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馮廣春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馮某某、馮春某、馮某某,馮廣春遺產尚未分割。因雙方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來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醫(yī)療費172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誤工費14400元、護理費10800元、營養(yǎng)費4000元、檢測聯(lián)動費500元、鑒定費320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傷殘賠償金523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以上共計115442元。
上述事實,王某某的身份證、戶籍頁,居住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開平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938號民事判決書,原告開平醫(yī)院住院病歷、出院證、診斷證明,開平區(qū)醫(yī)院住院票據,酒檢費票據,原告工資證明和2016年3月份工資單,鄭愛梅身份證和工資證明,唐山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書,鑒定費票據,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受害人的損失侵權人應當進行賠償。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馮廣春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本院確定責任比例為3:7為宜。馮廣春承擔70%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再此限”。被告馮某某、馮某某、馮春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在馮廣春遺產范圍內賠償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王某某經核算損失為:醫(yī)療費為172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40元計算住院期間25天為1000元;營養(yǎng)費按照每天40元計算60天為2400元;傷殘賠償金按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根據傷殘等級計算20年,為52304元;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按照實際發(fā)放工資平均每月2400元,根據臨床鑒定的鑒定意見誤工期180天為14400元;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按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居民服務業(yè)標準每年33543元計算,根據臨床鑒定的鑒定意見護理期60天為8385.75元;精神撫慰金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和雙方責任比例,本院予支持3000元;酒檢費400元;原告主張的二次手術費7000元;鑒定費3200元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合計109327.75元。因馮廣春未給事故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對于原告的上述損失由馮廣春遺產范圍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后,剩余部分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為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馮某某、馮某某、馮春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在馮廣春遺產限額內、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52304元、護理費8385.75元、誤工費144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共計88089.75元。
二、被告馮某某、馮某某、馮春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在馮廣春遺產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72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鑒定費3200元、酒檢費400元,合計21238元的70%為14866.6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7元,減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王某某擔負47.5元,被告馮某某、馮某某、馮春某擔負3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雷 飛
書記員: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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