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杜天宇(黑龍江杜興林律師事務所)
林某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住杜蒙縣。
委托代理人杜天宇,黑龍江杜興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住杜蒙縣。
原告王某與被告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天宇、被告林某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王某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16年4月18日,被告因家中有急事向我借款8000.00元,約定同年5月28日還清。
2016年4月28日,被告因經營小飯桌生意而向我借款30000.00元,約定同年5月28日還款,還款額為30600.00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故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欠款并負擔訴訟費用。
被告王立富辯稱,原告所述不屬實。
我開始借原告2萬元錢(該款已另案調解處理),原告怕我不還這2萬元錢,又讓我出的4萬元的欠據(jù)。
出1萬元欠據(jù)時,我只借了5千元錢,他當時就扣了5百元利息,只給我4千5百元錢。
過了7、8天,我將5千元錢打到原告的卡里,將這筆錢還了。
我向原告索要欠據(jù)時,他一直沒有給我。
我現(xiàn)在不欠原告的錢了,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林某辯稱,原告所述不屬實。
我雖然在原告所說的欠據(jù)上簽字了,但事實不是如原告所陳述的。
被告王立富陳述的是事實。
故我的意見與被告王立富一致。
庭審中,原告向法庭舉證如下:
出示2015年2月2日欠據(jù)二份,欲證明被告王立富向原告借款二筆,總計金額為5萬元。
二筆欠款中,被告林某均為擔保人。
二被告對此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異議與答辯意見一致。
庭審中,被告王立富、林某均未向法庭舉證。
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述及舉證、質證,認定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2015年2月2日,被告王立富分兩次向原告王某借款,金額分別為4萬元、1萬元。
被告王立富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據(jù)兩張,被告林某分別為兩筆欠款作擔保人并在欠據(jù)上簽名。
現(xiàn)原告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欠款,二被告以不欠原告上述兩筆款為由,拒絕償還欠款。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提供借款人王立富、擔保人林某簽字的欠據(jù),向被告王立富主張債權、向被告林某主張擔保債權,二被告否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二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被告對自己的主張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本院對二被告的反駁主張不予支持。
據(jù)此,應認定原告王某與被告王立富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被告王立富應在原告向其主張還款權利時,積極履行還款義務。
被告林某作為擔保人,應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二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立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欠款5萬元;
二、被告林某對上述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案件受理費1050.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提供借款人王立富、擔保人林某簽字的欠據(jù),向被告王立富主張債權、向被告林某主張擔保債權,二被告否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二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被告對自己的主張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本院對二被告的反駁主張不予支持。
據(jù)此,應認定原告王某與被告王立富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被告王立富應在原告向其主張還款權利時,積極履行還款義務。
被告林某作為擔保人,應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二百一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立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欠款5萬元;
二、被告林某對上述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案件受理費1050.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于也
書記員: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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